書記員在法院審判中的工作職責、作用和地位

我國法院現在的書記員,雖然《人民法院組織法》對其職責范圍和工作任務規定的不是十分明確,但根據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中的要求。書記員主要從事記錄工作、作好訴訟中的工作以及協助好法官處理有關審判的其他工作。
1、書記員在人民法院工作的職責。
書記員最基本的職責就是對審判庭審理案件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筆錄。辦理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案件的過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記載,如實地反映訴訟活動的整個過程。包括調查筆錄、勘驗筆錄、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等,書記員都應系統地了解筆錄的性質、作用、特點,熟悉制作各種筆錄的方法。除此之外,從一個案件的收案、審理、審判到執行整個過程,都是依據程序法的具體規定進行的。包括在收案的審查與登記工作中,對案件材料的審查和辦理好收案的各種手續。在審理案件中,作好庭審準備,包括填寫各類訴訟文書,送達、張貼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項,將法庭審理的合部過程如實詳盡地記錄下來。閉庭后,書記員應當協助法官將開庭中出現的情況和需要辦理的事項一一處理好,并將依法審理作出的裁判文書及時地送達當事人。對于上訴、抗訴或依法需要報請復核的案件,書記員要辦好送交上級人民法院審的手續。對于執行工作,協助法官辦理好有關執行的各種法律手續。隨著訴訟活動的結束,要及時將整個訴訟活動有關的文書立卷、裝訂、歸檔。
2、書記員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作用
書記員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書記員的工作任務所決定的,書記員的工作是人民法院業務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整個訴訟活動中,有在量的工作需要書記員去做,如詢問證人,評議案件等,這都需要書記員通過記錄工作使其變為有形材料,并以此體現整個訴訟活的全過程,其次,書記員工作還是制作司法文書的基礎和依據。司法文書是審判活動的集中反映,是審判活動的結論和文字憑證。其制作的基礎和依據,就是法官與書記員在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筆錄。根據辦案實際情況形成的各種筆錄,根據辦案實際情況形成的各種筆錄,就是書記中工作的任務,再次,書記員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案件質量。一起案件,從受理到審結,書記員都要獨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許多工作,書記員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衡量一起案件質量如何的主要依據,通過審查各種記錄和法律文書,就可以對這起案件質量的訴訟程序和實體處理作出相應的評價。最后,書記員工作是決定案件能否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重要條件。經過書記員制作、整理、裝訂起來的各類審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長期保存的歷史檔案,這些檔案不僅對國家制定法律,確定各項方針政策有重要的參考作用,而且對法院自身總結工作,尤其是再審、復審案件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3、書記員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
書記員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明確了書記員的地位和任務,法院的書記員具有書記員的法定職務,依法參與辦案工作的全部過程,履行法定職責、完成法定任務,從而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書記員必須服從法官的指揮,在法官的指導下做好審判案件的記錄、文字、卷宗整理、證據保管及司法統計等工作,但在其職責范圍內,書記員可獨立地進行司法輔助工作,并可以對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執行法律等具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由此可見書記員也有相對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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