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與公信力
公證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證通過法定的程序來實現社會所期望的誠信,進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風險,防止非法行為的發生,保障社會的公正、公平和效率,從而促進我國的市場經濟步入信用經濟的軌道。
公證工作作為社會信用的重要載體和法律保障,既是判斷民商事行為是否真實合法的重要途徑,也是司法機關裁判糾紛的重要根據,這就要求公證工作自身要有很強的公信力。公證公信力體現公證工作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反映人民群眾對公證工作的滿意度和信任度。如果公證失信甚至公證不公,公證工作就無法取信于民,公證制度存在的根基就會動搖,國家法制的權威就會受到損害。
從總體上看,我國公證公信力是比較高的,但也應當看到,目前公證公信力正在受到挑戰,主要是:部分公證管理干部維護和增強公證公信力的自覺性、堅定性不夠;少數公證人員公信觀念缺失;部分公證人員業務水準不高,個別公證處和公證人員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公證質量和信譽,導致出現錯證、瑕疵公證書;在一些地方,由于認識不到位、制度設計欠缺和措施不配套,公證文書效力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在市場經濟逐步走向成熟的過程中,個別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偽造公證文書和公證機構印章、損害公證公信力的事件時有發生等等。
因此,維護和增強公證公信力,是推進公證工作服務、改革和建設的核心內容,是公證管理工作的緊迫任務。對此,有關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認真研究有關措施加以解決。
二、公證公信力的提高
(一)公證人員應深入到現場活動中去
公證員進行監督公證決不是走走過場,但也不能參與到事件當中去。公證員不是舉辦方的代表,也不是舉辦方的服務者,而是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監督者。公證員進行現場監督公證不是維護舉辦方的利益,而是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公證人員應當站在活動之外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一些公證人員在進行現場監督公證時,不注意自己的身份,對活動過程指手劃腳,甚至代替舉辦方操作活動的程序。如一些開獎活動中,公證員親自投放獎券,啟動搖獎設備;一些招投標活動中,公證員宣布活動規則和注意事項等等,都是與公證員的身份不相符的行為。提高公證的公信力,就要注意自身行為的點點滴滴。
(二)公正人員不要成為舉辦方利用的擺設
舉辦方申請公證的目的不盡相同,有的是利用公證提升自己,有的是借公證使其違法行為合法化。一些舉辦方往往利用老百姓對公證處的信賴心理,請公證處對其舉辦的活動進行所謂的監督,而在活動過程中,往往無視公證人員的存在,公證人員成為擺設,不能發揮應有的監督職能。表現是一些必須公證的招投標活動,招標方往往認為公證人員是障礙,對公證人員態度冷淡,極力在各階段上避開公證人員,當中標結果出現時,又大力宣揚招投標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掩人耳目。一些商家舉辦有獎銷售開獎活動往往利用公證處擴大宣傳,迷惑消費者,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有些公證員總覺得收了舉辦方的公證費,就應替其辦事,現場畏畏縮縮,不敢多言一句。身為國家公證人員只有先擺正的自己的位置,才能獲得民眾的認可。
(三)公證人員不能忽視公證監督程序
一些公證處的公證人員素質不高,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加上證源不足,于是造成是證就辦,忽視公證監督程序。主要表現為:
(1)、手續不齊就出現場。某些公證員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前,未能全面仔細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造成應該提交的材料沒有提交。還有一些公證員對一些關系證、人情證未能很好的把握,頂不住關系和誘惑而辦理。更有甚者,有些公證員明知當事人少提交材料,為了收取公證費而決定受理舉辦方的申請,對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2)、先出現場,再補手續。這種情況較為普遍,一些公證處對公證質量抓得不緊,公證員質量意識不強,往往遷就申請人,對一些不能及時提交證明材料的當事人“心慈手軟”,盲目聽信當事人的話,對當事人說出的先出現場,回來再補齊材料之類的話深信不疑,結果往往是現場監督進行完了,當事人也不來了,造成公證卷宗不能歸檔或歸檔卷宗材料不齊,嚴重影響了公證質量,降低了公證的嚴肅性。
(3)、不重視現場記錄的制作。現場記錄是公證員對活動現場情況的客觀記載,也是公證員出具公證書的重要根據。公證員辦理現場監督公證應當制作現場記錄。現場記錄一般應在活動現場當場制作,特殊情況譬如因天氣、現場氣氛等原因,不能現場完成的應該事后補記現場情況記錄,補記的現場情況記錄上應注明現場監督公證的出席時間、補記時間、補記原因等要素。現場記錄應記載出席現場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現場客觀情況描述。記錄上應有公證人員及參加現場活動人員的簽名,記錄原件應入卷。現場記錄是現場監督公證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卻往往不能引起公證員的重視,很多公證員進行現場監督公證不制作現場記錄,或制作過于簡單,不能說明問題,甚至有些公證員讓當事人記錄現場情況,還有的現場記錄沒有參加人的簽名,等等。這些都反映了公證員不夠重視對現場監督公證程序的把握,也反映出這類公證質量上存在的問題。
(4)、不能按規則進行監督。公證處辦理現場監督公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舉辦該活動的規定、舉辦單位事先公布的活動規則和公證程序對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對沒有按規定舉行的活動公證處有權拒絕公證。例如,針對開獎活動的現場監督公證,《開獎公證細則(試行)》第九條規定:“辦理開獎公證,公證處應當派兩名以上公證人員在開獎現場對開獎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對開獎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予以證明,并在開獎活動結束時由公證員當場宣讀公證詞,現場情況應當記錄并存檔。”有些公證處在進行開獎公證時,沒能做到這些規定,實施有效監督,結果導致不應發生的情況發生,給公證處的形象帶來負面影響。今年三月發生的“西安寶馬事件”再次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公證處一定要嚴格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進行現場監督公證,才能確保當事人所舉行的活動公平、公正、公開進行,才能真正實現公證的監督職能。另一種情況就是,現場監督公證活動結束后,公證員不能及時出具公證書。很多公證員對此認識不夠,往往認為現場情況已經公證過了,當事人又不急,出不出公證書早晚的事。這種觀點是非常有害的。《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一條、《開獎公證細則(試行)》第十六條都有相關規定,現場監督公證活動結束后,公證員應當場宣讀公證詞,并在七日內出具公證書。一是公證卷宗的要求,另一個原因是七天時間不長也不短,公證員對現場情況記憶深刻,能夠全面撰寫公證書,確保公證書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