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GF-91-0201
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1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
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
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
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
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
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
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
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
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
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
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
、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
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
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規。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
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
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
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
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
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
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
,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
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
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
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
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
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
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
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
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
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
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
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
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
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
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
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
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
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
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
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
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
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
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證
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
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8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
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
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
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
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
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
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后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
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9條 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
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
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準。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
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第10條 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
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
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
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
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
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
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
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
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
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
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
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
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
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
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
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質量與驗收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
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
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
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
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
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
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
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
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
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16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
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
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
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
后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
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7條 試車。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
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
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
,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
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
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采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
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采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
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改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
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
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
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
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
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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