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
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銀行的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
批準。
第20條 工程款預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
后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
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
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乙完工程量
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
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
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
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
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
計量。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
,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
后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
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
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六、材料設備供應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
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
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
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
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
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
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采購。
3.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
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
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
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24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
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
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
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
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
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
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七、設計變更
第25條 設計變更。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
批準: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
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準后,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
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發生第25條規定的變更后,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
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執行
。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
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0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八、竣工與結算
第27條 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
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
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
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
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
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份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
任。
第28條 竣工結算。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
、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及時給予批準
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并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
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
,并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
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9條 保修。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
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
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它單
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采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修
期滿后20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
部份由乙方交付。
九、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30條 爭議。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要求調解、仲裁、起訴的,可按協議條款
的約定,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解決:
1.向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要求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
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條 違約。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
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
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
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
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
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
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
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 索賠。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
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十、其它
第33條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
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
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
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
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
出。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
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
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
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準。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
、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
知甲方代表,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
內對乙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
順延。
第36條 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
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
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
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
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
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 保險(如有時)。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
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
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
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
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
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0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
、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
,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 合同份數。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
。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