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條應寫明組成合同文件的名稱和順序。
實行社會監理的應寫明總監理工程師在雙方對合同文件解釋不一致時,是否有作出解釋
的權力。
第3條
3.1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本款應規定語言的名稱,寫明使用的《合同條件
》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翻譯文本的名稱,由誰提供和提供時間。
3.2原則上國家、部門和地方的法規都應適用于合同文件,但對同一問題要求不一致
時,應在本款內寫明適用的地方或部門的法規名稱。如由甲方提供,還應寫明提供時間。如
由乙方自備,應寫明費用及由誰承擔。
3.3國家有統一的標準規范時,施工中必須使用。國家沒有統一標準規范時,可以使
用地方或專業的標準規范,地方和專業的標準規范不相一致時,應在此條寫明使用的標準規
范的名稱。并按照工程的部位和項目分別填寫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和編號。例如:
一、建筑工程:
1.土方工程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01-83)。
2.砌 磚 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03-83)。
3.砼澆筑 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04-83)。
4.抹 灰 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10-83)。
二、安裝工程
1.暖氣安裝 采暖與衛生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42-82)。
2.
3.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標準規范,應在編號后寫明,并注明提供的時間、份數和費用由誰
承擔。
甲方提出超過標準規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為驗收和施工的要求寫入本款
,并明確規定產生的費用的承擔。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藝的,應在本款寫明施工工藝的名稱,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時間
、要求和費用的承擔。
第4條 不同的工程對圖紙的需要情況各不相同。本條應寫明甲方提供的份數(必須包
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圖紙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時間。
甲方對圖紙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要求的內容、保密費用及由誰承擔。
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的,應寫明圖紙的名稱、份數、提供的時間和費用。
甲方不能在開工前提供全套圖紙,應將不能按時提供的圖紙名稱和提供的時間在本條寫
明。
第5條
5.1本條寫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具體管理人員的姓名和職責。如前期工作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審批、圖紙的提供、質量的檢查驗收、工程量的核實等工作的具
體責任、權限。
5.2實行監理的工程,要寫明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對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職權的總
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有何限制。如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支付后是否要經甲方審查;是否能批準對
施工進度的更改或對工期給予延續;是否有權批準對設計的變更等。有種類限制的要寫明種
類;有數量限制的要寫明數量。
第7條 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
求,實際存在而《合同條件》未列入的,要對條款或內容予以補充。雙方協議將本條中甲方
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時,應寫明對《合同條件》的修改內容,甲方應支付費用的金額
和計算方法。還應寫明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時,應支付的費用金額和
賠償乙方損失的范圍及計算方法。
7.1本款應寫明使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如土地的征用應寫明征用的面積、批準的手續;房屋的搬遷和墳地的遷移應寫明搬遷和遷移
的數量,搬遷后的拆除、遷移后的回填及清理;各種障礙,應寫明名稱、數量、清除的距離
等具體內容。要寫明施工場地的面積和應達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寫明拆除和遷移的當事人
事后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施工中發現有本條約定的障礙尚未清除等情況時應由誰處理,費
用如何承擔。
7.2本款應寫明水、電、電訊等管線應接至的地點,接通的時間和要求。如上、下水
管應在何時接至何處,每天應保證供應的數量、水的標準,不能全天供應的要寫明供應的時
間;供電線路應在何時接至何處,供電的電壓,是否需要安裝變壓器及變壓器的規格、數量
,不能保證連續供應的,應寫明供應的日期和時間。
7.3本款應寫明甲方負責開通的道路的起止地點、開通的時間,路面的規格和要求,
維護工作的內容,不能保證全天通行的,要寫明通行的時間。
7.4本款應寫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的時間、資料的名稱和要
求,如水文資料的年代、地質資料、深度等。
7.5本款應寫明由甲方辦理的各種證件、批件和其它需要批準的事項及完成的時間,
其時間可以是絕對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對的時間,如在某項工作開始幾天之前完成。
7.6本款應寫明甲方提供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的時間和要求。
7.7本款應寫明甲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時間,如不能確定準確時間,應寫明相對時間,
如甲方發布開工令前多少天。
7.8本款應寫明對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線保護費用的金額。
第8條 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
求,實際需要而《合同條件》未列的,要對條款和內容予以補充。本條工作甲方未在簽訂《
協議條款》時寫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雙方訂立協議,可作為《協議條
款》的補充,本條還應寫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甲方損失的范圍和計算
方法。
8.1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圖及配套設計,應在本款寫明設計的名稱、內容、
要求、完成時間和設計費用計算方法。
8.2本款應寫明乙方提供的計劃、報告、報表的名稱、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時間。
8.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價款之外的照明、警衛、看守等工作,應在此款寫明。
8.4寫明乙方應為甲方代表提供的現場辦公生活用房的間數、面積、規格要求,各種
設施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提供的時間和要求,發生費用的金額及由誰承擔。
8.5本款應寫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甲方對本款內容的具體要求,如在什么時間、
什么地段、哪種型號的車輛不能行駛或行駛的規定,在什么時間不能進行哪些施工,施工噪
音不得超過多少分貝。
8.6本款應寫明工程完成后應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
需費用及由誰承擔。
8.7本款應寫明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線的名稱和保護的具體要求
。
8.8本款應寫明對施工現場布置、機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處理等場容衛生的具體
要求,交工前對建筑物的清潔和施工現場清理的要求。
第9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間;
寫明甲方批準以上文件的時間;寫明乙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金額。
第12條 本條應對以下內容予以說明:
1.對延誤的定義,如哪些工作延誤多長時間才算延誤;
2.對可調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減多少才可調整;
3.需補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調整的因素;
4.雙方議定乙方延期竣工應支付的違約金額,應在本條寫明違約金數額和計算方法,
如每延遲一天乙方應支付多少。
第13條 甲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應在本條寫明以下事項:
1.要求提前的時間;
2.乙方應采取的措施;
3.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4.趕工措施費用的計算和分擔;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計算方法,此項也可按傳統方法寫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向乙
方支付多少。
第15條 本條應寫明雙方對質量評定意見不一致時仲裁部門的名稱。甲方對工程質量
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相應的經濟支出及計算方法。
第16條 本條應寫明需進行中間驗收的單項工程和部位的名稱、驗收的時間和要求,
以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第19條 目前我國合同價款調整的形式很多,應按照具體情況予以說明,如:
1.一般工期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價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長時,合同價款是否
作出調整應在本條說明。
2.甲方對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價格變動采取一次性付給乙方一筆風險補償費用辦法的
,應寫明補償的金額和比例,寫明補償后是全部不予調整還是部分不予調整,及可以調整項
目的名稱。
3.采用可調價格的應寫明調整的范圍,除材料費外是否包括機械費、人工費、管理費
;調整的條件,對《合同條件》中所列出的項目是否還有補充,如對工程量增減和工程變更
的數量有限制的,還應寫明限制的數量;調整的依據,是哪一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
格調整文件;調整的方法、程序,乙方提出調價通知的時間,甲方代表批準和支付的時間等
。
第20條 工程款的預付應根據當地主管部門的規定,雙方協商確定后把預付的時間、
金額、方法和扣回的時間、金額、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在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將合同價
款的 %,計人民幣( )元,于( )月( )日和( )月( )日……分( )次支
付給乙方,作為預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總造價 %(以甲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報告為
準)后的( )個月里,每月扣回預付工程款的 %,在完成合同總造價的 %時扣完”。
甲方不預付工程款,在合同價款中應考慮乙方墊付工程費用的補償。
第21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 工程款的支付應按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確
定,把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支付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按月支付的,應寫明“乙方應在每月
的第 天前,根據甲方核實確認的工程量、工程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已完工程價值,編制
‘工程價款結算單’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應在第 天之前審核完畢,并通知經辦
銀行付款”。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
應按附表的格式填寫,作為《協議條款》的附件。
×××工程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
|序|材料或設備|規格|單|數| |供應時間 | | |
| | | | | |單 價|-----|送達地點|備注|
|號|名 稱|型號|位|量| |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4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的幾種特殊情況應在本條作出說明:
1.由甲方提供三材指標,乙方進行采購的,應寫明指標名稱、內容、價格、數量、提
供的時間和甲方不能按規定提供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甲方不提供指標,由乙方采購三材的,應寫明材料名稱、數量、規格、質量等級和
價格;
3.甲方指定廠家由乙方采購材料設備的,應寫明如產品價格高于乙方預算價格時價差
由誰承擔,以及由于制造廠家的原因造成產品的質量等級、規格型號和交貨時間達不到合同
要求,造成損失的責任和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第26條 本條應寫明變更發生后,乙方提交變更價款的時間及金額。
第27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份數和要求;甲方收到竣工報告后應在
多長時間內組織驗收,參加驗收的部門和人員。
第29條 如雙方不再簽訂保修合同,本條應寫明保修的項目、內容、范圍、期限、保
修金額和保修金的預留與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簽保修合同的應將以上內容寫入
保修合同。
第30條 雙方協商后,對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作出以下說明:
如:雙方發生爭議,首先請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調解,在一方提出調解要求后10
天內,雙方應保證合同的繼續執行。建設主管部門10天內不能作出調解,任何一方可在1
0天后向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雙方接受調解結果,應在調解作出后7天內執行。
對調解的結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執行調解結果等原因使調解結果無法施行,任何
一方可在調解作出7天后向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實際工程中雙方可以協議進行一次或幾次調解,這些調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寫明;
也可以協議由仲裁機構仲裁或要求法院判決,仲裁和法院判決的程序、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
第31條 甲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應按以下各項分別作出說明:
1.承擔因違約發生的費用,應寫明費用的種類,如工程的損壞及因此發生的拆除、修
復等費用支出,乙方因此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和管理等費用支出;
2.支付違約金,要寫明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支付的時間;
3.賠償損失、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賠償乙方的損失時應將不足部分支付給乙方,作為
賠償。并寫明損失的范圍和計算方法,如損失的性質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損失的內容
是否包括乙方窩工的人工費、機械費和管理費,是否包括窩工期間乙方本應獲得的利潤。
第36條 乙方對工程的分包應詳細寫入本條。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名稱、內容、分包
單位的名稱和承包范圍。
如甲方要求乙方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指定的分包人,除以上各項外,還應寫明分包工程
的價款、開工竣工的時間、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寫明分包方不能按上述規定完成工程或不能
按照乙方派駐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指令工作,造成工期延誤和其它損失時,責任和費用由誰承
擔。
第37條 本條應根據當地的地理氣候情況和工程的要求,對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破壞
的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作出規定,可采用以下形式:
1.×級以上的地震;
2.×級以上持續×天的大風;
3.×mm以上持續×天的大雨;
4.×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天的高溫天氣;
5.×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天的嚴寒天氣。
第38條 在辦理保險時,應寫明甲方人員和第三方人員在施工現場生命財產安全的保
險內容、保險金額、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
地方政府規定、或當事人雙方協議要求鑒證、公證的,由鑒證、公證部門將意見寫在協
議條款的鑒證、公證意見一欄,并加蓋印鑒。
頒布 單 位: 國家工商管理局經濟合同司
頒布 日 期: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