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鑒定人、鑒定結論
http://www.dcyhziu.cn 2007/5/24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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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鑒定的基本概念、范圍和程序
1、司法鑒定的概念
司法鑒定是一種重要的活動,世界各國在偵查中都廣泛采用,鑒定對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揭露犯罪,保護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它能以解決某些專門性問題來彌補偵查人員的知識不足,它以其科學性和客觀公正性幫助司法機關判明證據的真偽。它的結論本身是一種證據關能起到偵查司法實踐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國內學者的定義并非一致。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兩種:一是“所謂鑒定,就是指運用專門知識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鑒別和判斷。”二是“司法鑒定是在訴訟中,對涉及專門知識的事物,聘請相關專家進行的檢驗和評斷。”這兩種表述,或欠全面,或用語不夠準確、精當,但在基本內容上大體一致。從他們的表述中可以概括出司法鑒定具有兩種特征:一是司法鑒定是一種訴訟活動,是有訴訟主體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的一項訴訟行為,其目的是為訴訟提供幫助。二是司法鑒定是一種科學活動,是由鑒定人憑其所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的活動。筆者認為,對“司法鑒定”這一概念的定義,涉及到如何認識、理解國家訴訟程序的運作規則、證據原則,以及國家司法機關相互間職能劃分和在訴訟中的相互關系。所以,在中國,準確地定義“司法鑒定”這一概念,必須考慮到司法鑒定適用的范圍,司法鑒定決定的機關,司法鑒定的任務或目的,司法鑒定實施的主體等方面的內容。基于上述考慮,筆者認為,“司法鑒定是指訴訟中,司法機關依其職權,委派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的人,對案件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的訴訟活動。”這一定義,與國內學者的定義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鑒定的決定權應歸屬于司法機關。我國目前的三大訴訟法中均規定有鑒定條款(見刑事訴訟法第119至122條、民事訴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其中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均有權決定進行鑒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明文規定鑒定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鑒定人必須是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能夠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作出科學、權威的結論或提供分析意見的人。因為鑒定涉及到的問題遍布滲透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并非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就一定能夠解決某些專門性問題,只要是具有能夠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人,即“專家”,就可以被委派為鑒定人。因此,除了在特定的學科領域頗有成就、名望的學者之外,在某些特定的行業具有特出的、多年經驗的人也可以成為“專家”而被委派為鑒定人。
2、鑒定的范圍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鑒定的范圍一般包括:
(1)法醫學鑒定;(2)司法精神病學鑒定;(3)毒物學鑒定;(4)痕跡學鑒定;(5)筆跡學鑒定;(6)文書學鑒定;(7)會計學鑒定;(8)技術問題鑒定
3、鑒定程序:
鑒定程序是指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適用鑒定這種活動來查明案情的程序規范和法律要求。它包括:
(1)選擇鑒定人;
(2)偵查機關向鑒定人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送交足夠的有關鑒定材料;
(3)鑒定是直接進行鑒定時,應當按照鑒定規則,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鑒定,關及時出具明確的而不是模棱兩可的鑒定結論,并簽名以示負責。
(4)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對鑒定結論應當審查,必要時批準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二)鑒定人的基本概念、權利和義務
1、鑒定人的概念:
鑒定人是受司法機關聘請或者指定后,憑借自己的特別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事實的某個專門性問題提出書面鑒定意見的訴訟參與人。在美英法系中稱為專家證人。其需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有解決需要鑒定問題的專門經驗,專門技能并掌握專門知識的自然人;
第二、鑒定人必須經過偵查機關的指派或聘請;
第三、鑒定人必須是與本案無關的人,鑒定人同樣適用回避制度的規定,而且可以更換。
2、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
鑒定人的權利一般包括:一是了解有關案情的權利,二是互相討論,提出共同結論或發表個人鑒定意見的權利,三是取得工作報酬的權利,四是拒絕鑒定的權利;而義務一般有:一是按期完成鑒定任務,二是要作出鑒定結論,三是故意作虛假鑒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鑒定結論及影響結論準確的主客觀因素
1、鑒定結論的概念
鑒定結論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用的鑒定人對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它是對認定案件中專門性問題必備的證明手段,在鑒別其他證據的真偽,提示物證書證人證明作用方面有重要的地位。但鑒定具有事后性,因主客觀因素影響,要作出準確無誤的鑒定結論有一定難度。因此鑒定結論也必須經審查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影響鑒定結論準確的主觀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業務水平不高,實踐經驗不豐富。這主要表現在對屬于本專業的業務掌握的不全面,甚至對有些技術經驗方法根本不掌握。如有的人對針式激光、噴繪等打印文件的檢驗,傳真文件的檢驗等,本來對這方面的知識只是一知半解,遇到這類物證的技術檢驗,又不虛心向書本或他人請教,結果作錯了結論。
(2)偏聽案情,先入為主。有些送檢的同志在介紹嫌疑人的嫌疑根據時,說得非常肯定,好象此案的作案人非他莫屬,有的鑒定人就偏聽案情,先入為主,要檢驗中只找符合點,不找差異點,甚至就差異點于不顧,結果作出了錯誤結論。
(3)違反檢驗程序。有的鑒定人在檢驗中連常規的檢驗程序都不遵守,特別是從事形象比對檢驗人鑒定人,在物證物證鑒定中有不少錯案是由于違反操作程序造成的。
(4)有的受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擺布,在市場經濟條件的影響下,對一些重大的巨額經濟案件,鑒定人本來是可以做出正確的鑒定結論的,但是由于受本地區領導人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干擾,而不能做出正確的鑒定結論,只能做出分析意見,甚至作出了違反客觀事實的鑒定結論。
3、影響鑒定結論準確的客觀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有的送來的檢驗的材料不夠鑒定條件。有些案件的物證材料不送原件,只送復印件,而復印件的條件又差,有些關鍵性的物征識別不清。有的樣本材料,不是嫌疑人書寫的也當做嫌疑人的材料送來,加之鑒定人在檢驗時不夠細致而未能識別,有的甚至送來的樣本不是嫌疑人書寫的材料,特別是有嚴重偽裝的檢材而送來的樣本材料只是某個時期的或者與檢材的書寫速度、字體條件不一,結果作出了不準確的鑒定結論。
(2)儀器設備的問題 有些物證技術鑒定需要精密儀器進行檢驗,但是有的鑒定人對儀器設備只有使用方面的知識的知識,而不具有維修能力,結果在使用過程中對某個部件的松動不了解,或者沒有注意,因此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就受到影響。如本來有某種物質,由于上述原因出現質或量的問題,就可能作出沒有某種物質的結論。
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鑒定人要出庭作證,在法庭上闡明作出結論的根據,回答辯護人的提問,以便審查鑒定結論的準確性。
1、司法鑒定的概念
司法鑒定是一種重要的活動,世界各國在偵查中都廣泛采用,鑒定對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揭露犯罪,保護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它能以解決某些專門性問題來彌補偵查人員的知識不足,它以其科學性和客觀公正性幫助司法機關判明證據的真偽。它的結論本身是一種證據關能起到偵查司法實踐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國內學者的定義并非一致。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兩種:一是“所謂鑒定,就是指運用專門知識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鑒別和判斷。”二是“司法鑒定是在訴訟中,對涉及專門知識的事物,聘請相關專家進行的檢驗和評斷。”這兩種表述,或欠全面,或用語不夠準確、精當,但在基本內容上大體一致。從他們的表述中可以概括出司法鑒定具有兩種特征:一是司法鑒定是一種訴訟活動,是有訴訟主體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的一項訴訟行為,其目的是為訴訟提供幫助。二是司法鑒定是一種科學活動,是由鑒定人憑其所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的活動。筆者認為,對“司法鑒定”這一概念的定義,涉及到如何認識、理解國家訴訟程序的運作規則、證據原則,以及國家司法機關相互間職能劃分和在訴訟中的相互關系。所以,在中國,準確地定義“司法鑒定”這一概念,必須考慮到司法鑒定適用的范圍,司法鑒定決定的機關,司法鑒定的任務或目的,司法鑒定實施的主體等方面的內容。基于上述考慮,筆者認為,“司法鑒定是指訴訟中,司法機關依其職權,委派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的人,對案件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的訴訟活動。”這一定義,與國內學者的定義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鑒定的決定權應歸屬于司法機關。我國目前的三大訴訟法中均規定有鑒定條款(見刑事訴訟法第119至122條、民事訴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其中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均有權決定進行鑒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明文規定鑒定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鑒定人必須是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能夠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作出科學、權威的結論或提供分析意見的人。因為鑒定涉及到的問題遍布滲透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并非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就一定能夠解決某些專門性問題,只要是具有能夠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人,即“專家”,就可以被委派為鑒定人。因此,除了在特定的學科領域頗有成就、名望的學者之外,在某些特定的行業具有特出的、多年經驗的人也可以成為“專家”而被委派為鑒定人。
2、鑒定的范圍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鑒定的范圍一般包括:
(1)法醫學鑒定;(2)司法精神病學鑒定;(3)毒物學鑒定;(4)痕跡學鑒定;(5)筆跡學鑒定;(6)文書學鑒定;(7)會計學鑒定;(8)技術問題鑒定
3、鑒定程序:
鑒定程序是指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適用鑒定這種活動來查明案情的程序規范和法律要求。它包括:
(1)選擇鑒定人;
(2)偵查機關向鑒定人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送交足夠的有關鑒定材料;
(3)鑒定是直接進行鑒定時,應當按照鑒定規則,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鑒定,關及時出具明確的而不是模棱兩可的鑒定結論,并簽名以示負責。
(4)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對鑒定結論應當審查,必要時批準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二)鑒定人的基本概念、權利和義務
1、鑒定人的概念:
鑒定人是受司法機關聘請或者指定后,憑借自己的特別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事實的某個專門性問題提出書面鑒定意見的訴訟參與人。在美英法系中稱為專家證人。其需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有解決需要鑒定問題的專門經驗,專門技能并掌握專門知識的自然人;
第二、鑒定人必須經過偵查機關的指派或聘請;
第三、鑒定人必須是與本案無關的人,鑒定人同樣適用回避制度的規定,而且可以更換。
2、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
鑒定人的權利一般包括:一是了解有關案情的權利,二是互相討論,提出共同結論或發表個人鑒定意見的權利,三是取得工作報酬的權利,四是拒絕鑒定的權利;而義務一般有:一是按期完成鑒定任務,二是要作出鑒定結論,三是故意作虛假鑒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鑒定結論及影響結論準確的主客觀因素
1、鑒定結論的概念
鑒定結論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用的鑒定人對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它是對認定案件中專門性問題必備的證明手段,在鑒別其他證據的真偽,提示物證書證人證明作用方面有重要的地位。但鑒定具有事后性,因主客觀因素影響,要作出準確無誤的鑒定結論有一定難度。因此鑒定結論也必須經審查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影響鑒定結論準確的主觀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業務水平不高,實踐經驗不豐富。這主要表現在對屬于本專業的業務掌握的不全面,甚至對有些技術經驗方法根本不掌握。如有的人對針式激光、噴繪等打印文件的檢驗,傳真文件的檢驗等,本來對這方面的知識只是一知半解,遇到這類物證的技術檢驗,又不虛心向書本或他人請教,結果作錯了結論。
(2)偏聽案情,先入為主。有些送檢的同志在介紹嫌疑人的嫌疑根據時,說得非常肯定,好象此案的作案人非他莫屬,有的鑒定人就偏聽案情,先入為主,要檢驗中只找符合點,不找差異點,甚至就差異點于不顧,結果作出了錯誤結論。
(3)違反檢驗程序。有的鑒定人在檢驗中連常規的檢驗程序都不遵守,特別是從事形象比對檢驗人鑒定人,在物證物證鑒定中有不少錯案是由于違反操作程序造成的。
(4)有的受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擺布,在市場經濟條件的影響下,對一些重大的巨額經濟案件,鑒定人本來是可以做出正確的鑒定結論的,但是由于受本地區領導人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干擾,而不能做出正確的鑒定結論,只能做出分析意見,甚至作出了違反客觀事實的鑒定結論。
3、影響鑒定結論準確的客觀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有的送來的檢驗的材料不夠鑒定條件。有些案件的物證材料不送原件,只送復印件,而復印件的條件又差,有些關鍵性的物征識別不清。有的樣本材料,不是嫌疑人書寫的也當做嫌疑人的材料送來,加之鑒定人在檢驗時不夠細致而未能識別,有的甚至送來的樣本不是嫌疑人書寫的材料,特別是有嚴重偽裝的檢材而送來的樣本材料只是某個時期的或者與檢材的書寫速度、字體條件不一,結果作出了不準確的鑒定結論。
(2)儀器設備的問題 有些物證技術鑒定需要精密儀器進行檢驗,但是有的鑒定人對儀器設備只有使用方面的知識的知識,而不具有維修能力,結果在使用過程中對某個部件的松動不了解,或者沒有注意,因此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就受到影響。如本來有某種物質,由于上述原因出現質或量的問題,就可能作出沒有某種物質的結論。
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鑒定人要出庭作證,在法庭上闡明作出結論的根據,回答辯護人的提問,以便審查鑒定結論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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