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出庭
http://www.dcyhziu.cn 2007/5/24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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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司法改革的繼續推進,庭審方式日趨成熟,鑒定人出庭質證將是我們義不容辭的義務。
(一)、鑒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據與作用
鑒定結論作為一種法定證據,同其他形式的證據一樣,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方可成為定案的依據,這是證據法的基本要求。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鑒定人出庭作證已有明確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154條、156條、157條,《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125條,《行政訴訟法》第47條對鑒定人出庭作了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規定》中對鑒定人出庭作了具體規定。按照現代訴訟理念,雙方當事人(包括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鑒定人應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一樣出庭作證并接受雙方當事人、律師以及法官、檢察官的詢問。其作用一方面通過對鑒定人進行詢問,幫助法官解決專門性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當事人明白鑒定結論的形成過程,從而使訴訟雙方對鑒定結論產生信任感。
(二)、鑒定人出庭作證前的準備
鑒定人作為訴訟參與人出庭作證,法院必須至少在開庭前通知鑒定人。鑒定人在接到開庭通知后,可根據本案的物證鑒定情況作出必要的準備工作。
1、是否需要申請回避。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們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辨護人,訴訟代理人;
(4)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請客送禮的;
2、在職業道德上,要有辯證唯物主義的思想方法,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敢于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的思想,要公正無私,依法辦事,恪守職業道德和紀律。
3、在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上,鑒定人要精通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和技術,對所采鑒定的問題應深入理解,對所采用的鑒定方法的優點、準確率和存在問題,因此,鑒定人要對本案的基本案情、鑒定的過程、步驟、方法以及全部檔案資料等重新進行分析研究,甚至要查清有關文獻,準備用簡練的語言回答可能提出的問題。
4、準備有關的書面材料。鑒定人出庭作證應提供哪些書面材料,我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國內外情況也有所不同。現根據筆者在出庭作證時所作的書面材料準備作簡要介紹。
(1)制作用詞準確、論據充分、資料齊全有序的鑒定書。在庭審時,如原有的鑒定書內容符合上述要求,沒有泄密內容的,則使用原鑒定書。如原鑒定書存在泄密內容,則要另擬寫法庭上宣讀的鑒定書,甚至要提供投影的膠片復制件。
(2)鑒定人聲明 。關于鑒定人的有關資歷情況,目前我國沒有要求,只需審判長簡要提問,鑒定人回答即可。但筆者認為,鑒定人在出庭前仍要寫好書面聲明,其內容包括:鑒定人的姓名,年齡,工作單位及住址,鑒定人的學歷,現從事專業,職務,職稱,專業工作情況,與本案有關的檢驗程序,設備,本案物證送檢要求,鑒定結論,并在聲明上簽名。
5、鑒定人出庭前分析和預測辯護人、當事人、公訴人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問題,并擬好回答問題的要點。
6、語言表達能力的學習和訓練。鑒定人除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能夠勝任鑒定工作,作出科學結論外,還應具備思維敏捷,能運用正確的思維方式和形式邏輯的技巧,簡練精確的語言,回答法庭上的詢問、質疑,才能使鑒定結論發揮其應有的證據作用。
(三)、鑒定人出庭應注意的問題
對鑒定人在法庭上進行詢問,核實鑒定結論是調查的核心步驟,對整體提高審判質量,作出公正的判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鑒定人出庭作證時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地回答控、辨、審三方提出的與鑒定結論有關的問題。為此,鑒定出庭作證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要充滿信心地步入法庭。既然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地位與辯護人、證人、翻譯人等地位相同,都是自然人,就應從一開始進入角色,保持自信、沉著、冷靜的心態,有理、有力、有節,提高抗“干擾”能力,不能感情用事。
2、儀態要嚴肅、莊重。鑒定人在法庭上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克制不良習慣的用語和動作,在語言方面要用詞規范、準確,對一些專業術語,概念的理解和運用要準確,必要時應當當場界定這些術語、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使控、辨問答各方面有共同的語言和相同的理解。同時,鑒定人在回答提問時,應注意語調、語速、語氣和音量,不能用粗俗的語言。
3、鑒定人的證詞必須是真實的、準確的,如有意作偽證或不不真實的證詞應負法律責任。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合法權益,審判人員在鑒定人出庭作證時要告知鑒定人應如實提供證詞,鑒定人則應把如實提供證詞的原則貫穿于訴訟活動的始終,特別是對一些關鍵性問題的證據,不論詢問人從哪個角度提問,也不論是一審或二審的提問,鑒定人的證詞要始終一致。
4、公訴人、當事人和辨護人、訴訟代理人,只有經審判長許可后,才能對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制止。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把詢問人、鑒定人的機會更多地給了控辨雙方,他們將會充分利用這個機會尋找有利于自己觀點的論證,特別是被告的辨護律師提的問題更多,而且是同一問題從不同角度反復提問,但有的辨方提問,往往脫離了本案的需要論證的內容,這時,審判長有制止的權力,鑒定人也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但要禮貌的拒絕,以使法庭審判順利進行。
5、為了保證鑒定人證詞的準確性,當有人提問時,鑒定人要全神貫注,認真傾聽,準確理解所要回答的問題,如果遇到含糊不清的提問,可以請對方重復一遍或加以解釋,直至明白為止。必要時,可以用筆記錄所提的問題回答時應抓住提問的要點,認真思考后,以簡練、準確的語言回答,切忌偶發奇思,做不切合實際的議論。
6、鑒定人在準備出庭作證前,如發現原來的鑒定書中有用詞不當等問題。在庭審時,可根據問題的重要與否,可在闡述鑒定結論的根據時加以說明,或可在提問時回答,但卻必須坦言直說,切勿掩蓋。有的辨護律師對刑事技術基本知識了解不夠,對某種物證鑒定方法的準確率不太清楚。鑒定人對這方面提問的回答,既切忌絕對化,又要闡明本案物證鑒定結論的準確性。
7、控辨雙方在法庭上提問的方式多樣化,有重復的提問,交*式提問,螺旋式提問等。不論采用何種方式提問,其目的都是為了打亂鑒定人的思路,使其回答的問題前后出現破綻,為被告找出無罪或罪輕的理由。因此,鑒定人在回答問題時,一定要緊緊抓住本案物證鑒定的要求,鑒定方法、基礎理論等專業知識,在明確了對方的提問的內容和目的后,準確地回答問題。
8、鑒定結論只是證據的一種,鑒定人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科學地解決某一專門問題,向法庭提出當代水平的科學結論,目的是提示事實真相。所提供的這一證據是否被法庭采納,除取決于物證技術工作的質量外,還取決于諸多客觀因素,法庭有權根據全案的證據不全、不足、犯罪因果關系不明等諸多因素而宣判無罪或罪輕。這都無損于鑒定的的辛勤勞動成果,當遇到這種情況時,鑒定人應正確對待,而不應介入個人的感情色彩,一味夸大鑒定結論的證據作用。
(一)、鑒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據與作用
鑒定結論作為一種法定證據,同其他形式的證據一樣,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方可成為定案的依據,這是證據法的基本要求。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鑒定人出庭作證已有明確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154條、156條、157條,《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125條,《行政訴訟法》第47條對鑒定人出庭作了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規定》中對鑒定人出庭作了具體規定。按照現代訴訟理念,雙方當事人(包括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鑒定人應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一樣出庭作證并接受雙方當事人、律師以及法官、檢察官的詢問。其作用一方面通過對鑒定人進行詢問,幫助法官解決專門性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當事人明白鑒定結論的形成過程,從而使訴訟雙方對鑒定結論產生信任感。
(二)、鑒定人出庭作證前的準備
鑒定人作為訴訟參與人出庭作證,法院必須至少在開庭前通知鑒定人。鑒定人在接到開庭通知后,可根據本案的物證鑒定情況作出必要的準備工作。
1、是否需要申請回避。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們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辨護人,訴訟代理人;
(4)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請客送禮的;
2、在職業道德上,要有辯證唯物主義的思想方法,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敢于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的思想,要公正無私,依法辦事,恪守職業道德和紀律。
3、在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上,鑒定人要精通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和技術,對所采鑒定的問題應深入理解,對所采用的鑒定方法的優點、準確率和存在問題,因此,鑒定人要對本案的基本案情、鑒定的過程、步驟、方法以及全部檔案資料等重新進行分析研究,甚至要查清有關文獻,準備用簡練的語言回答可能提出的問題。
4、準備有關的書面材料。鑒定人出庭作證應提供哪些書面材料,我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國內外情況也有所不同。現根據筆者在出庭作證時所作的書面材料準備作簡要介紹。
(1)制作用詞準確、論據充分、資料齊全有序的鑒定書。在庭審時,如原有的鑒定書內容符合上述要求,沒有泄密內容的,則使用原鑒定書。如原鑒定書存在泄密內容,則要另擬寫法庭上宣讀的鑒定書,甚至要提供投影的膠片復制件。
(2)鑒定人聲明 。關于鑒定人的有關資歷情況,目前我國沒有要求,只需審判長簡要提問,鑒定人回答即可。但筆者認為,鑒定人在出庭前仍要寫好書面聲明,其內容包括:鑒定人的姓名,年齡,工作單位及住址,鑒定人的學歷,現從事專業,職務,職稱,專業工作情況,與本案有關的檢驗程序,設備,本案物證送檢要求,鑒定結論,并在聲明上簽名。
5、鑒定人出庭前分析和預測辯護人、當事人、公訴人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問題,并擬好回答問題的要點。
6、語言表達能力的學習和訓練。鑒定人除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能夠勝任鑒定工作,作出科學結論外,還應具備思維敏捷,能運用正確的思維方式和形式邏輯的技巧,簡練精確的語言,回答法庭上的詢問、質疑,才能使鑒定結論發揮其應有的證據作用。
(三)、鑒定人出庭應注意的問題
對鑒定人在法庭上進行詢問,核實鑒定結論是調查的核心步驟,對整體提高審判質量,作出公正的判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鑒定人出庭作證時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地回答控、辨、審三方提出的與鑒定結論有關的問題。為此,鑒定出庭作證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要充滿信心地步入法庭。既然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地位與辯護人、證人、翻譯人等地位相同,都是自然人,就應從一開始進入角色,保持自信、沉著、冷靜的心態,有理、有力、有節,提高抗“干擾”能力,不能感情用事。
2、儀態要嚴肅、莊重。鑒定人在法庭上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克制不良習慣的用語和動作,在語言方面要用詞規范、準確,對一些專業術語,概念的理解和運用要準確,必要時應當當場界定這些術語、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使控、辨問答各方面有共同的語言和相同的理解。同時,鑒定人在回答提問時,應注意語調、語速、語氣和音量,不能用粗俗的語言。
3、鑒定人的證詞必須是真實的、準確的,如有意作偽證或不不真實的證詞應負法律責任。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合法權益,審判人員在鑒定人出庭作證時要告知鑒定人應如實提供證詞,鑒定人則應把如實提供證詞的原則貫穿于訴訟活動的始終,特別是對一些關鍵性問題的證據,不論詢問人從哪個角度提問,也不論是一審或二審的提問,鑒定人的證詞要始終一致。
4、公訴人、當事人和辨護人、訴訟代理人,只有經審判長許可后,才能對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制止。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把詢問人、鑒定人的機會更多地給了控辨雙方,他們將會充分利用這個機會尋找有利于自己觀點的論證,特別是被告的辨護律師提的問題更多,而且是同一問題從不同角度反復提問,但有的辨方提問,往往脫離了本案的需要論證的內容,這時,審判長有制止的權力,鑒定人也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但要禮貌的拒絕,以使法庭審判順利進行。
5、為了保證鑒定人證詞的準確性,當有人提問時,鑒定人要全神貫注,認真傾聽,準確理解所要回答的問題,如果遇到含糊不清的提問,可以請對方重復一遍或加以解釋,直至明白為止。必要時,可以用筆記錄所提的問題回答時應抓住提問的要點,認真思考后,以簡練、準確的語言回答,切忌偶發奇思,做不切合實際的議論。
6、鑒定人在準備出庭作證前,如發現原來的鑒定書中有用詞不當等問題。在庭審時,可根據問題的重要與否,可在闡述鑒定結論的根據時加以說明,或可在提問時回答,但卻必須坦言直說,切勿掩蓋。有的辨護律師對刑事技術基本知識了解不夠,對某種物證鑒定方法的準確率不太清楚。鑒定人對這方面提問的回答,既切忌絕對化,又要闡明本案物證鑒定結論的準確性。
7、控辨雙方在法庭上提問的方式多樣化,有重復的提問,交*式提問,螺旋式提問等。不論采用何種方式提問,其目的都是為了打亂鑒定人的思路,使其回答的問題前后出現破綻,為被告找出無罪或罪輕的理由。因此,鑒定人在回答問題時,一定要緊緊抓住本案物證鑒定的要求,鑒定方法、基礎理論等專業知識,在明確了對方的提問的內容和目的后,準確地回答問題。
8、鑒定結論只是證據的一種,鑒定人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科學地解決某一專門問題,向法庭提出當代水平的科學結論,目的是提示事實真相。所提供的這一證據是否被法庭采納,除取決于物證技術工作的質量外,還取決于諸多客觀因素,法庭有權根據全案的證據不全、不足、犯罪因果關系不明等諸多因素而宣判無罪或罪輕。這都無損于鑒定的的辛勤勞動成果,當遇到這種情況時,鑒定人應正確對待,而不應介入個人的感情色彩,一味夸大鑒定結論的證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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