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進一步完善公證法律制度

法律是現實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的集中反映,也是相對確定的行為規范。在世界許多國家的民事法律、合同法律以及國際組織和國家間的國際條約中,誠實信用已不再是原則的確定,而且已滲入具體法律條文和規范之中。誠實信用的法律權威性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承認,并且成為人們從事有關經濟行為和法律行為的依據。公證立法是誠實信用道德要求確定性的現實需要。
1、即將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應當科學地確立強制性公證的范圍。
信用需要制度作保障,為社會信用服務及成為保障體系的公證制度本身,更需要法律的保障。著名法學家、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徐國棟教授指出,我國目前民事實體法律關于公證的條文僅占0.47%,在世界各國比例最低(相對較低的阿爾及利亞民法典,其財產法涉及公證的條文占0.7%)。而在《法國民法典》中則規定了在不動產、公司事務、繼承事務、家庭事務等方面必須公證的許多事項。如《法國民法典》第2127條規定:“協議抵押權,僅得在公證人兩人或公證人一人和證人二人面前,以公證形式作成的證書始得設定。”有些大陸法系的國家《民法典》也有很多類似規定。
在公司事務方面,德國、奧地利、丹麥等分別在《股份有限公司法》和《有限責任公司法》等實體法中直接作了應當公證的規定;意大利、荷蘭、瑞士等國有關公司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在《民法典》或債務法中;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國則主要通過《商法》或《商事法》對公司的公證事務予以規范。
關于不動產、收養、繼承及其他婚姻家庭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一般見諸于民法典,代表國家有德國、法國、日本、瑞士、保加利亞等國。如《瑞士民法典》等267條規定:“收養契約,以公證書為之……。”《法國民法典》第1410條規定:“訂立婚姻契約,應由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并有公證人記錄之。”
這些國家通過實體法與公證法互相呼應,共同構成與公證有關的法律體系,規范、指導公證員和當事人的公證行為和經濟行為,對建立交易信用制度,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此分析,借鑒外國公證法或國際慣例,在我國公證立法中對公證處的職能、工作內容、公證程序、公證管理(內部管理、行業管理和行政管理)和社會責任加以確定和制約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我國公證立法也應吸收這些成功經驗,把一些涉及到國家、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重大事項都規定為必須公證事項。這幾年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出臺的地方性公證法規中都規定了一些必須公證事項,在實踐中各方面反映很好。《安徽省公證條例》第15條就規定了應當公證事項。
2、應當強化公證效力
亞里斯多德認為,法律不應該一成不變,“法律必須在某些境況、在某些時候加以變革”,“如果一定以守舊安常為貴,這就未免荒唐了。”德國歷史法學派的主要創始人薩維尼說:“法律如同語言一樣,總是在運動和發展中。”法國、意大利等國確定的必須公證事項長期存在并發展至今,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這個合理性就是其靈活性,它能夠始終保持與變化的社會相一致。馬克思主義要求我們,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就要努力適應經濟基礎的需要,適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需要,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變化而變化,不斷強化公證的效力,也就是與時俱進。
第一、證據效力。公證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本文認為,不僅如此,還應規定公證書具有確定的證據力,任何機構和部門都應當無條件采信公證書。當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時,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定公證書無效的前提下,才能不予采信。我國臺灣《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如第355條“凡由公證人就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之存在,依據其實際體驗之內容,依公證人所規定之程式作成立之公證書,推定其為其證據,除有反證外,應認為具有公文書形式上的效力。”
第二、強制執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經過訴訟程序。我國臺灣《修正公證法》第13條規定下列法律行為做成的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⑴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⑵以給付特定的動產為標的的;⑶租用或借用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并應于期限屆滿時交換的;⑷租用或借用工地,約定非耕地或建筑物為目的,而于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的。
第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規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約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律行為若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備法律效力。公證書系國際交往中各國公認的文書,它不同于一般文書,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適用上的普通性、跨越性。公證文書的出具,體現了不應被懷疑的誠信原則,體現在對當事人事實的一種真誠的記錄。它的信譽就是公證文書在社會上的公信力,并且其效力遍于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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