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并不是任何經過公證的文書,也不是一切債權文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機關對于遺囑、委托、收養等公證書以及沒有經過公證證明的債權文書就不能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機關所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是一種特定的公證文書。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條;(四)還款(物)協議;(五)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本文認為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所體現的債權必須明確,包括給付內容的確定和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沒有疑義的確定,債權文書應符合法定條件和債務沒有超過履行期限。
債是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銀行貸款是典型的債權債務關系;貨幣為借貸實體的債權債務關系,即銀行享有權利,借款人承擔義務。抵押、質押合同也應視為債權文書。因為抵押、質押合同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產生了請求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債權和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債務,從而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一旦債務人沒有履行這一條件變成現實,抵押人、質押人就應通過代為履行、折價、拍賣或變賣抵押物、質押物等方法代為清償債務。當然,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為債務人抵押、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人質押人實現抵押權、質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事實上,將抵押、質押合同視為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不僅符合我國《擔保法》保障債權的立法思想,而且也為金融、房地產公證業務的實踐認可。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時,如何處理一般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問題。我國《擔保法》規定了兩種保證形式,即連帶保證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連帶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后出具執行書時,應將債務人與擔保人一并列為被執行人。但是對一般保證,本文認為應在公證機關出具的執行書中如實加以說明,當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償還全部時,可以執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