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適用條件
http://www.dcyhziu.cn 2007/5/24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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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國家賦予的權力和法律規定的程序,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雙方沒有爭議并依法制作的證明該項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可以作為執行根據的。作為債權人已經通過公證程序取得了執行根據。因此,就不能另行尋求訴訟程序再次取得執行根據。我國《公證條例》第四條第十款規定:“公證機關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公證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依照第四條第十款規定,經過公證處證明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定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規定,公證機關對于追償債款或物品的債權文書,對當事人申請,經審查無誤, 而且符合強制執行條件時,即可出具公證文書,證明該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一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二)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上述條件中,債權文書應以給付債款、物品為內容等,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均無疑義,但對債權文書的范圍仍存在不同認識。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債權人有權根據公證機關的證明,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追索債務,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條規定為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到期后,債務人拒不履行時,這種債權文書便可成為執行依據,與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對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市場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本文認為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所體現的債權必須明確,包括給付內容的確定和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沒有疑義的確定。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可以作為執行根據的。作為債權人已經通過公證程序取得了執行根據。因此,就不能另行尋求訴訟程序再次取得執行根據。我國《公證條例》第四條第十款規定:“公證機關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公證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依照第四條第十款規定,經過公證處證明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定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規定,公證機關對于追償債款或物品的債權文書,對當事人申請,經審查無誤, 而且符合強制執行條件時,即可出具公證文書,證明該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一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二)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上述條件中,債權文書應以給付債款、物品為內容等,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均無疑義,但對債權文書的范圍仍存在不同認識。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債權人有權根據公證機關的證明,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追索債務,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條規定為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到期后,債務人拒不履行時,這種債權文書便可成為執行依據,與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對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市場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本文認為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所體現的債權必須明確,包括給付內容的確定和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沒有疑義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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