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價值論

其四,公證的結果有制約性表現為公證書的效力。公證書的效力又稱公證的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適用范圍和對人的約束力。我國公證書具有三種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要件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的依據,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無需復查。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睆娭茍绦行Яκ侵附涍^公證證明的追償債款或物品,有價債券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持該公證文書和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4條第10款規定:“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惫C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條件下,公證證明成為某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時,對當事人產生的約束力。即不申辦公證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奔戳⑦z囑人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采用公證方式。
、、公證效益
美國經濟分析法學家羅伯特。波斯納認為,經濟學是對法律進行規范分析的有力工具,在一個資源有限的世界里,效益是公認的法律價值,表明一種行動比另一種行動更有效,當然也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公證在運作過程中,需要耗費大量的公證資源。為了提高公證活動的效益,就應當將減少公證資源的耗費作為公證活動的重要目標之一,并在設計和評價公證程序時將其作為一個重要標準考量。
公證效益作為公證的價值目標,是公證的法律正義和公證的程序公正的邏輯結果。公證效益是公證活動在實現法律正義、程序公正所達到的綜合效果,是由法律正義、程序公正滋生的價值目標,包括公證效率、公證效果二個方面,是效率與效果的有機統一,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是公證資源自身配置和其他社會資源配置的統一。公證效率指資源投入與所辦案件數量、質量的關系;公證效果則包括當事人的態度,社會公眾的態度,公證對社會的影響和作用等。評價公證效益的高低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公證周期的長短;二是公證程序的繁簡;三是公證成本與公證案件之數量、質量的比例;四是當事人對公證活動的滿意程度;五是公證結果被采信的情況;六是公證工作在社會輿論中的公信力;七是公證結果被社會公眾的認知程度等。公證機關為使公證活動獲得最大的公證效益,應注意以下主要問題:
其一,重視公證的及時性,縮短辦證的周期及時公證。縮短辦證周期,不僅有利于節約國家資源,也有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國家的利益分析,及時公證可以節約公證資源,還有利維護社會秩序。因為,法律正義在越短的時間里實現,社會效果就越好,但是,公證的及時性,也不能說公證用的時間越少越好。為了體現公證程序的要求,在公證期間,不能片面追求公證效率而忽視法定程序,更不能無視當事人的權利而盲目搶時間。如果損害了程序公正,及時公證則無價值,因此,公證的遲延或過快都會損害公證法律公正。只有在維護公證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盡快地公證,才符合公證效益的價值追求。
其二,減少中間環節,提高公證效率。從經濟學分析,一個理性的經濟人,都會以最少的成本謀求最大的利益。微觀經濟理論的建立是以一定的假設條件作為前提的。這里的合乎理性的“經濟人”是被規定為經濟生活中的一般人的抽象!敖洕恕痹谝磺薪洕顒又械男袨槎际呛虾跛^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已為動機,力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逐和獲得自身的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節省公證人力、財力、物力資源,提高公證效益是公證機關的必然選擇。公證機關要充分發揮公證人員的主觀能動性,積極探索公證效率的措施。減少中間環節,節約公證成本,爭取多辦證、辦好證。具體地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實行主辦公證員制;二是實現公證服務承諾制,實行限時服務,對證件齊全、真實、合法的一般公證事項,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出證。特殊急用,當天出證;重大疑難的公證事項,應在一個月內出證。實行便民服務,對老弱病殘等行動困難者申辦公證或法人申辦批量公證的,實行預約上門服務;三是采用各種手段改善公證工作方法,在保證公證質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公證效率。
三、公證的價值沖突
公證的價值目標是協調統一的。公證法律正義、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效益三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一,公證法律正義是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效益的出發點和歸宿。舍棄了公證的法律正義,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效益便喪失了基本內核;其二,公證程序公正是公證法律正義、公證效益的前提和保障。無視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法律正義,公證效益就失去了方向。其三,公證效益是公證法律正義、公證程序公正的要求和結果。沒有了公證效益,公證法律正義、公證程序公正便失去了作用。但是,由于公證案件的復雜性程度加深,公證人員的認識能力有限,加之公證法律資源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加重,公證的各項價值之間的沖突時有發生,并且有越演越烈的趨勢。
、、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序公正的沖突
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序公正的沖突是某種情況下二種價值的對立。如果為了獲取案件的真相,一切公證程序都可以忽略不計,調查,回避等沒有規定,那么公證程序則毫無價值。如果重視公證程序公正,就有可能影響法律正義的客觀,堅持個案的公證程序公正,就會犧牲個案的公證法律正義。
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序公正的沖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公證實體正義的完全實現是以犧牲公證程序公正為代價。實體正義的觀念要求,為了實現實體正義,獲取的證據材料只要是真實的,不管通過什么手段,什么渠道,即便是嚴重違反公證程序非法獲得的,也應在公證過程中采用。犧牲公證程序公正獲得的證據可能有助于實現公證實體正義,但必然以損害公證程序公正的尊嚴、犧牲公證程序公正為代價。
其二,公證程序公正會降低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程度。公證程序公正觀念要求,堅持公證程序優先甚至至上,強調公證程序的獨立價值。公證程序對于公證實體不具有服從性,而具有獨立性,公證實體正義在公證程序公正面前必須作出讓步。堅持公證程序主義,要求宣布違反公證程序的行為無效,非法獲取的證據被剔除,其結果必然阻礙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從而降低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程度。
㈡、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效益之間的沖突
公證法律正義的要求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辦理公證事務,不辦錯、假證;而公證效益則要求在盡可能短的時間里,以較小的公證成本,終結公證程序,取得最大的公證效果。如果追求實現公證法律正義,可能需要無限期地收集證據。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徹底實現公證法律正義,必然對每一個案件、每一個案件的每一個環節都要查個水落石出,最終導致公證效率低下,公證成本劇增,難以取得公證效益。如果僅注重公證效益,節約了公證資源,可能會在某個案件某個環節未查明案件真相前便終止了案件,導致公證法律正義無法實現。
公證實體正義和公證效益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證資源的有限性限制了對公證實體正義的追求,公證需要國家投入司法資源,而國家的司法資源在一定時期內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受制于有限的公證資源,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并不是絕對的。如全國現有公證處3150家,其中1365家正改為事業體制,38家進行了合作制試點,全國有2700多家公證處設在縣(市、區)。
其二,基于公證效益的考慮,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應當是有限的。因為對有些案件的公證,是符合公證實體正義的理念,但可能是違反公證效益的,是不經濟的。
、纭⒐C程序公正與公證效益的沖突
公證程序公正的本質要求是當事人的權力限制公證機關的權力,從而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和合法權益;而公證效益一方面要求提高公證效率,節約資源。另一方面則要求通過公證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提供長治久安的社會環境。在公證活動中,二者時有沖突。如果強調公證效益,在盡可能短的時間里辦理公證,就會使公證程序難以實現。若減少公證程序,雖有利節約資源,追求公證效益,卻可能損害公證程序公正。
公證程序公正與公證效益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證程序公正性的增強必然導致公證資源耗費的增加,從而降低公證的經濟效益。公證程序公正強調程序的獨立性、不依附性,從而導致對公證程序公正追求中公證效率的降低。公證程序公正性的逐漸增強意味著公證程序的日益復雜化,其結果只能是損害公證效益。
其二,對公證效益的過分追求,往往會使公證程序公正無法實現。過分追求公證效益,必然視一切公證程序為不經濟,為此,可能會放棄公證程序公正,使公證程序公正無法實現。
四、公證價值的衡平原則
公證具有法律正義、公證程序公正、公證效益多重價值目標。三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滲透、相互作用,共同構成公證價值的目標體系。從公證理論上分析,三者是能夠統一的,但從公證實踐中分析,三者卻又是難以統一。針對公證價值目標之間的沖突,“必須建立一種合理考慮公眾和個人利益的監督和平衡制度。”公證價值的衡平原則具體表現為:一是兼顧原則;二是在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效益發生沖突時,應是堅持正義優先原則;三是在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序公正發生沖突時,應堅持公證程序優先原則。
、、兼顧原則
兼顧原則是公證的三項價值目標兼容的原則,確保公證過程中既要追求公證法律正義,又要體現公證程序公正,還要考慮公證效益,三者相互依存,每一價值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公證程序公正是公證法律正義的保障,公證法律正義是公證效益的核心,公證效益會促進公證法律正義、公證程序的實現。如使得公證人員能夠集中人力、財力、物力資源解決疑難案件、復雜案件的公證法律正義和公證程序公正的問題。應該說,上門服務、限時服務,只是為了公證的實體公正和公證效益最大實現,并非意味公證實體公正與公證效益的剝離。
、、在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效益發生沖突時,堅持正義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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