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公證證據制度的弊端

1、公證工作在證據規則上處于無章可循狀態,致使錯假證大量滋生。
我國自公證制度建立以來,由于沒有證據規則,在證據的采信問題上一直任由公證員“摸著石頭過河”,證據的嚴密程度嚴重不足,現有零星、原則的證據規定不足以抑制或制約那些素質不高的公證員對證據的“自由裁量”。在公證實踐中,公證員對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范圍、標準及對這些證據的取舍隨意性很大,在我國目前社會信用狀況不良、公證工作又嚴重匱乏程序保障機制的情況下,很容易使錯假證大量產生。不要說近幾年媒體所作的《活人財產竟被公證繼承》、《活人在公證書中何以竟成“逝者”》、《公證不公正》等極具渲染性的報道,就這些年我們出具的那些內容失真的涉外公證文書在國際上造成的不良影響,足以說明錯假證泛濫的程度了。這對信譽度本身就不很高的我國公證來說,無異于雪上加霜。
2、由于沒有具體的證據規則可參照,錯假公證無法得以及時發現和糾正。
多年來,不同層次和不同形式的公證質量檢查從未間斷過,但與錯假證在社會上不斷被曝光截然不同的是,在各種公證質量檢查活動中,從未發現過公證事項所采用的證據不真實的問題!爸灰獑栴}不暴露,公證事項就不存在收集、采信證據不當的問題”,這已成為業內人士的“共識”。此蓋因我國現有的公證證據制度既沒有明確辦理公證所必需的證件材料種類、形式及出具者的主體資格、層級要求,又沒有規定對什么樣主體所出具的證明或對涉及哪些內容的證明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所以在公證質量檢查活動中,對公證卷宗中的證明材料,不論是自然人所作的證詞,還是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或是鎮政府、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不管是設有人事部門的單位出具的證明,還是沒有人事部門的單位出具的證明;無論是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還是非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也不問公證事項是否經過調查核實和采用什么方式調查,檢查人都無法提出異議。不為他,只為沒根據。公證質量檢查無法解決公證工作在證據的收集、采信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發現和糾正錯假的問題當然無從談起了。因此形成質量檢查年年搞,同樣的問題年年出的尷尬局面。
3、由于沒有證據規則,造成處理采信不實證據問題的主觀隨意性,使公證員陷于承擔無限責任的不公正境地。
與“只要問題不暴露,公證事項就不存在收集、采信證據不當的問題”截然相反,證據不實的問題一旦被暴露,其結果則是:只要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存在問題,公證員在采信證據問題上肯定有主觀過錯,就不存在盡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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