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
http://www.dcyhziu.cn 2007/5/24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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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律師通過代理幫助解決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參與到訴訟中,律師通過辯論與法官交流等方式參與訴訟,有利于案件的解決。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發律服務的內容和范圍:(一)擔任法律顧問;(二)擔任訴訟代理人:(三)擔任刑事辯護人:(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根椐我國《律師法》規定,我國律師的任務具體表現為:
(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明確的規定,即法律規定和保護的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對于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權利,律師應當堅決維護,對于某些法律沒有明確的權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律師也要盡力維護。而且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維護的方式與途徑也多種多樣,既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第三人調解解決,也可以通過國家公共救濟的方式解決。但必須注意的是,維護的首先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即使是實施了非法行為的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也應當予以維護;其次維護的合法權益必須是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合法權益,如與當事人無關,則不是律師應盡的責任范圍。
(二)維護民權,制約國家權力與政府權力
律師是其客戶的代言人,代表民眾的利益,因而是與公共權利相“對抗”的,尤其表現在刑事訴訟中。因為國家與政府權力的膨脹與濫用導致對其限制成了一個重大課題,國家權力濫用可能比個人的危害更大,這就是為什么在刑訴中控制國家權力,如刑訴中的排除合理懷疑以證明標準與無理由地拒絕陪審團人員的制度,證據排除規則等,這體現了對政府權力制約和對個人權力尊重的價值觀念。當然這種制度也不是完美無缺的。
(三)、維護法治統一
但是,應該看到,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顯的例子,就是法治社會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預期性基礎上,即使過去存在的規則統治將來的生活,這樣可能產生法律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情形;而如果法律頻頻修改的話,又往往會減弱法律的權威性,因為權威恰恰是建立在不變的基礎上。這些就出現了法律的穩定與社會的日新月異的變化間的矛盾,而正是這一矛盾表明了一個社會是法制社會。我思考了一下我國古代社會的“法治”,其最大問題是法治不統一,包括空間維度和時間為維度上的不統一,充滿了個別主義,每個案有每個案的判決方式。因而法律的確定性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是不存在的,一個人的利益受保護程度與其個人身份實力有關,惡霸橫行成了不可忽視的社會現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恒定地保護人民的權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統一性取決于司法過程中的制約,使法官不能隨心所欲的判決。這背后蘊藏著知識的制約,法官受到律師的制約。我國的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律師有義務促進和維護法治的統一。
(四)增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
我們知道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采取各種方式促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如統一的法律教育與訓練背景,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層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學教育,我認為最大的根源是選任上的的混亂。另外,國外的三種法律職業都需要需過統一的考試,且有研修過程使大家都經歷和體會三種職業,這樣三種職業的團結強化了。美國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法官是做律師的頂峰,有利于法官拒賄,制約律師耍花招。有效的在知識上引導訴訟,且法官更理解這個制度和律師的行為,這也有利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團結。
根椐我國《律師法》規定,我國律師的任務具體表現為:
(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明確的規定,即法律規定和保護的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對于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權利,律師應當堅決維護,對于某些法律沒有明確的權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律師也要盡力維護。而且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維護的方式與途徑也多種多樣,既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第三人調解解決,也可以通過國家公共救濟的方式解決。但必須注意的是,維護的首先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即使是實施了非法行為的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也應當予以維護;其次維護的合法權益必須是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合法權益,如與當事人無關,則不是律師應盡的責任范圍。
(二)維護民權,制約國家權力與政府權力
律師是其客戶的代言人,代表民眾的利益,因而是與公共權利相“對抗”的,尤其表現在刑事訴訟中。因為國家與政府權力的膨脹與濫用導致對其限制成了一個重大課題,國家權力濫用可能比個人的危害更大,這就是為什么在刑訴中控制國家權力,如刑訴中的排除合理懷疑以證明標準與無理由地拒絕陪審團人員的制度,證據排除規則等,這體現了對政府權力制約和對個人權力尊重的價值觀念。當然這種制度也不是完美無缺的。
(三)、維護法治統一
但是,應該看到,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顯的例子,就是法治社會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預期性基礎上,即使過去存在的規則統治將來的生活,這樣可能產生法律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情形;而如果法律頻頻修改的話,又往往會減弱法律的權威性,因為權威恰恰是建立在不變的基礎上。這些就出現了法律的穩定與社會的日新月異的變化間的矛盾,而正是這一矛盾表明了一個社會是法制社會。我思考了一下我國古代社會的“法治”,其最大問題是法治不統一,包括空間維度和時間為維度上的不統一,充滿了個別主義,每個案有每個案的判決方式。因而法律的確定性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是不存在的,一個人的利益受保護程度與其個人身份實力有關,惡霸橫行成了不可忽視的社會現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恒定地保護人民的權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統一性取決于司法過程中的制約,使法官不能隨心所欲的判決。這背后蘊藏著知識的制約,法官受到律師的制約。我國的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律師有義務促進和維護法治的統一。
(四)增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
我們知道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采取各種方式促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如統一的法律教育與訓練背景,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層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學教育,我認為最大的根源是選任上的的混亂。另外,國外的三種法律職業都需要需過統一的考試,且有研修過程使大家都經歷和體會三種職業,這樣三種職業的團結強化了。美國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法官是做律師的頂峰,有利于法官拒賄,制約律師耍花招。有效的在知識上引導訴訟,且法官更理解這個制度和律師的行為,這也有利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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