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確立的重要意義

職務回避制度最初產生于漢代。據《后漢書。蔡邕傳》記載:“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之兩州入不得對相監臨。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艱。幽冀二州,久缺不補。”三互法是指婚姻之家之兩州不得交互為官。三互法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有關親屬關系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規。漢代職務回避制度的確立,對后世影響很大,歷代王朝在因襲的基礎上又根據本朝具體情況進行了修改或增補,一直沿用至民國年代。
建國以來,由于我國干部人事制度的某些缺陷,加之歷史上積淀下來的封建主義腐朽思想和小生產習慣勢力的影響,宗法宗族觀念還未完全鏟除,任人唯親的現象在檢察院系統比較嚴重,個別檢察院出現了親屬聚集的情況,干擾了檢察職能的正常發揮,對社會風氣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的確立具有深遠的意義。
1、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的確立有利于促進檢察官依法辦案,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十分重視家庭、親屬關系,加之商品經濟在我國并不發達,親屬觀念并未隨經濟的發展而淡化,因此實行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可以避免親屬因素對檢察官的公務活動產生消極影響,有利于為檢察官依法辦案、秉公執法創造良好的環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2、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是與現代嚴格、科學的人事制度相適應的,它的確立有利于推動檢察院內部的科學管理。現代科學的人事管理目標在于通過嚴格,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確每個人的職、權、責,規范約束每個人的行為,充分調動和發揮每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進而使工作取得最佳效果。而親屬聚集的單位,人事關系復雜化,正常的組織原則受到侵蝕,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受阻,實行嚴格的科學管理步履維艱。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的確立,可以凈化檢察院內部的人際關系,促進檢察院內部規章制度的順利實施,推動檢察院內部的科學管理。
3、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的確立有利于提高檢察官隊伍素質。實行檢察官職務回避,可以打破檢察官錄用、任職、晉升方面的關系網,提高檢察官錄用、任職、晉升的公平性,進而提高檢察官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同時實施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可以使檢察官排除親屬因素干擾,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4、檢察官職務回避制度的確立,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公務回避和地區回避的作用。我國檢察官回避制度分為公務回避、地區回避和職務回避三種。職務回避是一種任用關系的回避,而公務回避和地區回避是對職務回避的一種補充,是建立在職務回避基礎之上的。公務回避是對檢察官公務活動的一種限制,是職務回避之外對執行公務涉及到親屬的一種回避。職務回避是公務回避的前提,不實行職務回避,只實行公務回避,就可能使應回避的現象過多,導致公務回避無法開展。地區回避,是為防止檢察官在本地任職受各種親屬關系、同鄉關系的影響而回避在本地任職。只實行地區回避而不實行職務回避,就會使地區回避徒具虛名,因為只回避了原籍,各種關系可能會在新的地區隨之建立起來,可見,檢察官職務回避的實施有利于發揮公務回避和地區回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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