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律師關系的現狀透視

(一)非正常關系的表現
在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中,法官和律師這兩大群體中的絕大多數成員能遵循自己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絕大多數律師與法官之間的關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的要求總體上是適應的,也是健康的。但也有小比例的成員相互之間交往過密,形成所謂的利益共同體,損害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利益,使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非正常化,主要表現為:法官私下接觸會見律師,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業務,向律師泄露案情或為律師打聽案情,向律師“借用”交通工具,接受律師的吃請或由其支付的高檔娛樂消費,到律師處報銷應當由自己支付的各種費用等。這種法官與律師之間不正常的關系現象,也就是通常所折射出的“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和“三案”(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現象。這種關系現象,公眾深惡痛絕。從幾年前的武漢中院法官腐敗案,到安徽阜陽中院法官腐敗案,都說明法官與律師的“親密接觸”行為是產生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一些無良法官已和“訟棍”律師、“訟托”聯手織就了一張“黑網”,使法官手中的審判權、執行權“更具市場化”。律師們以辦案法官朋友的身份通過各種途徑向法官行賄,其花樣繁多,送代金券、購物券、打牌故意輸錢等,或者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紹當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觸,由當事人給辦案法官直接行賄。
(二)非正常關系的成因分析
肖揚指出,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是一種職業的相互關系。這種關系只能在法庭上才體現,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才存在。然而,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法官與律師這種關系已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其他社會關系,并已影響到職業上的相互關系。導致這種不正常關系的發生有以下幾種原因:
第一,一些律師職業道德低下,在訴訟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證據和適用法律的建議,而是為打贏官司,想方設法打通法院門路,為了賺錢而不擇手段。有的律師整天琢磨同法官拉關系、搞公關,有的律師充當腐敗源,利用支付介紹費、咨詢費、案源費、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蝕司法人員,干擾法官的依法辦案,在敗壞社會風氣方面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
第二,一些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甘愿自我貶低法官的崇高形象,經常與律師吃吃喝喝,晚上在娛樂場所消磨,有的主動要求律師報銷費用,或向律師介紹案件從而收取費用,或向律師透露合儀庭、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內容,利用職權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第三,中國是人情社會,許多法官和律師都是土生土長,沾親帶故,有關法律又缺乏必要的交流與回避制度,同時司法領域存在有理也打不贏官司現象,所以有理無理都要找關系。
第四,法律不完善。我國三大訴訟法的回避制度,沒有規定法官與律師的相互關系,它處在依法回避的盲區和邊緣地帶;我國沒有陪審團制和三審終審制的制衡,法官行使權力受律師不當影響的風險相對大。如刑事案件,法定量刑幅度過大,證據規則不完善,能否定罪或保住性命等,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也使一些律師積極與法官“勾兌”,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結果。
第五,律師服務商業味太濃。首先,律師的目標是打贏官司,獲得收入。而法官手里有裁判權,難免出現律師溝通法官,用當事人的錢換取法官手里的權。其次,辯護、代理行為還是不少律師的一種謀生手段,在訴訟中,律師不僅僅是訴訟代理人,在為被代理人謀利的同時,也在謀取自身利益。在謀取自己利益時,常常背離維護司法正義的職責。第三,目前所謂的“風險代理”在律師界很盛行,在“風險代理”中律師是在為自己打官司。律師利益的實現,離不開法官的裁判。在具體案件中,或敗訴或勝訴,取決于法官的裁量。從為自己打官司的角度來看,律師就會想方設法影響法官,使自己的意見,理由盡可能地被法官采納,使法官自由裁量的天平向自己傾斜。
第六,法官心理失衡。法官缺少一顆平常心,不能正確看待其與律師收入上的差距,在與律師交往中常常會產生心理失衡問題。就總體而言,基層法官的收入遠遠不如律師,他們面臨的工作壓力又非常巨大,與同是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相比,法官付出多而回報少,而律師的代理費遠高于法官的工資,這就使法官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為了彌補心理上失衡,少數法官利用手中的司法權為自己謀利,而律師出于個人的不當目的也樂于與法官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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