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是法官所應當具備的品質
】正義是人類普遍認為的崇高價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它作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價值形式,無論是在古代、近代還是現代,也無論是在政治活動、經濟活動還是在日常生活中,都以各種表現形式存在于人們的觀念之中,引導著人們的行為。
法官是正義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公平的使者,公平、正義是法官職業規范中永恒的準則,也就是說,公平、正義是法官的職業素質中的核心。
之所以如此,首先,是法律自身的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必然要求法律盡可能符合社會生活的情理,符合公眾所普遍認可的公正要求。所以法律代表著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但它本身是死物,必須人來操縱。因此法律的實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是法治社會得以實現的關鍵,將書本上的法律有效地轉化為行為中的法律,必須要依*法官的司法活動。作為司法活動的主體法官來說,應當遵守法律,理解法律,符合它的運行要求,以體現它的價值,也就是正義。要達到這一目的,作為法律實施者的法官必須要有正義的品格,法官選擇了這個職業,也就意味著其選擇了公正和正義作為自己的價值目標追求。西塞羅一句名言是這樣說的:認識到我們生來是為正義這一點比任何其他認識都能讓我們變得崇高,法律是依其本性而不是*我們的意志來實施的。作為司法正義的掌門人,只有當其自身的正義理念與法律中蘊含的正義價值相吻合時,法律的正義才能夠被發掘,進而得到實現。
其次,是司法活動的要求。司法活動主要是法官的審判活動。司法審判就是要抽象的法律規范與具體的案件事實相結合,把抽象的公正要求變成強制人們遵守的公正的力量。所以法官判案并不是純粹的客觀活動,同時也是法官本人的主觀認識活動。在這一活動中,法官的職業道德直接影響著法官裁判活動的公正與否。這是因為法官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僅僅依據的是事實與法律,同時還要結合自己的基于對法律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認識與理解,以及對自己所經歷的法律生活的體驗和反思,從而形成自己的正義準則進行裁判。為此,史尚寬先生認為:“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尤為重要。”德國法社會學創始人愛爾維希也認為,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義的最終保障。
的確如此,如果法律存在著不公正或者漏洞,公正的司法是可以改變的,可以讓法律的正義價值得到完整的實現,目前眾多的直接引用憲法進行判決的案件都說明了這一點。但如果良好的立法被不公正的適用,則良好的法律并沒有達到其立法目的,實現正義的價值。這正如培根所言,世上的一切苦難之中,最大的苦難無過于枉法。耶林也認為:“執行法律的人如變成扼殺法律的人,正如醫生扼殺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惡。”
人無德不立,國無德不興。故而,任何社會都必須培養正義的司法者,以依*司法者的自尊心、責任感以及他們的智慧和自制力保證司法的公正,維護法律制度所應得到的尊嚴與威望。
培根說過,法官應當為作出公正的裁判準備一切必要的條件,猶如上帝為人間所作的那樣:削平山岡,填補崎嶇,以鋪平一條正直的道路。而法官怎樣為公正的裁判準備和創造必要的條件,以鋪平一條和諧司法的道路,我們認為首要的是法官自身是公正的,而法官自身的公正的形成,就是要應當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培養高尚的職業情操。具體地說,正義的法官就是要有純潔感、正義感和責任感。
一個正義的人,首先是一個心智純正的人。心正才人正。作為一名法官,要加強政治思想的學習,從根本上弄清“為誰當官,為誰審判”這個基本道理,牢固樹立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思想意識,加強司法為民的司法理念,潔身自好,不為名利所累,不為權利所縛,不為私欲所動。這方面法官舒冬菊為我們作出了榜樣。2003年元旦舒冬菊以高票當選為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院長時,在縣人大會上發表了就職演說:“身材雖嬌小,但為了捍衛法律尊嚴,我不會向權貴傾折;肩膀雖柔嫩,但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我不會讓天平失衡;雙手雖纖細,但為了老百姓安居樂業,我要撐起一片艷陽天。”后來,她時刻也沒有忘記踐行自己的誓言。2005年她獲得了銀法槌獎。
其次,是一個愛憎分明的人。沒有愛憎分明,就沒有正義感,就不能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不能與時俱進、銳意進取,不能真正地為民、愛民、護民。作為一名法官,應當愛憎分明、嫉惡如仇,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親民法官牛曉林就是如此,他以他“做人要正直無欺,真實無偽;有同情心,才能利人;有了諒解心,才能容人;有了忍耐心,才能做人。”的座右銘,在16年的審判生涯中,實現了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調解結案率的“三高”。
第三,是一個敬業愛業的人。法官是一種職業,既然是職業,就有工作責任。責任是與他對社會的作用聯系在一起的,責任越重,他對社會的作用越大。法官是法律的執行者,應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為已任。在國外曾經有這樣一個故事,一個法官處理了一件刑事案件,判決了該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死刑,并得到執行。十幾年過去了,一天,該法官又接受了一件刑事案件,在該案件中,他發現他以前的案件判錯了,真正有罪的是現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幾天的考慮,他迅速地處理了這個案件,然后在辦公室寫完了一份報告,就立即自殺了。他的鮮血浸染了桌上的那份報告。那份報告的結尾寫著:我再也不能盡法官的責任了,因為我已失去了盡法官的責任的基礎,我只能以死去維護法律的尊嚴。這個故事是令人震撼的,這位法官通過他的行為讓人感覺到法官的崇高與法律的神圣。
魏因貝格爾這樣說,正義不是一個事實,而是一項任務:給我們的頭腦和我們心靈規定的一項任務。[7]對于法官來說,尤其如此。而要完成這個任務,是一個需要不斷思考總結的問題。雨果曾經寫道:生活,就是理解。生活,就是面對現實微笑,就是越過障礙注視將來。生活,就是自己身上有架天平,在那上面衡量善惡。生活,就是有正義感、有真理、有理智,就是矢忠不渝、誠實不欺、表里如一、心智純正,并且對權利與義務同等重視。生活,就是知道自己的價值,自己所能做到的與自己所應該做到的。生活,就是理智。這是大文豪對生活的體會,其實也是對人生的體會,在這里也可以說是法官如何做到正義的法官的一個方向和途徑。
作為法官必須是正義的,因為他們是正義的群體,他們是正義的化身,他們是正義的體現。他們代表著正義之神而主持著人世間的那一份公平。亞伯拉罕不原意讓所多瑪受到損害時問神:您是全世界的審判者,您決不會做出任何不公平的事。我們應該牢記,一個正義的法官是決不會做出任何不公平的事。
英雄與榜樣已經存在,只是需要我們追隨。在我們贊揚一個英雄或樹立起一個榜樣時,同時讓他的光芒照亮我們的身心,而不是在人群之外竊竊私語。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