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常識:人民警察回避制度
http://www.dcyhziu.cn 2007/5/22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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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回避制度
一、人民警察回避概念
人民警察的回避制度指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辦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由于與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有某種利害關系或特定關系的,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而由自己申請或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由警察機關負責人或權力機構作出決定。不參加對本案件調查工作和實施處理的法律制度。
二、人民警察回避制度的意義
實施人民警察回避制度:有利于公正處理案件消除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顧慮;利于人民警察秉公執法。維護公安機關的威信;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 人民警察辦理各類案件的回避
(一)回避的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法》第45條規定: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辦案的人民警察,由于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當回避.這里所指的當事人,一般是指違法行為人和受害人;這里所指的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辦案的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她的近親屬,由于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與本案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這里所說的其他關系,是指近親屬以外的其他各種關系。依據法律規定,辦案的人民警察不得接受案件當事人及近親屬請客及送禮。一旦發生,就應當回避。另外,其他關系也包括辦案的人民警察與當事人密切的關系;或有矛盾;或有債權債務等關系。
4、即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二)回避的程序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回避的程序有以下幾點:人民警察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5條所列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即:其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其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其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民警察應當主動提出申請回避。對于人民警察提出的回避申請,該人民警察所在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有權作出回避決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的過程中,本人并末提出回避申請,該治安案件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該人民警察回避的,應由該人民警察所在的公安機關作出回避決定。人民警察不服回避決定的,也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3條的規定,認為回避決定有錯誤的,應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申請復議,治安案件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請求,如果末被公安機關接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公安機關必須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人民警察辦理刑事案件中的回避
(一)自行回避
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所列幾種情形之一的: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應當自行回避,但在決定作出之前,該人民警察不得中止對該案的偵查”
(二)申請回避
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回避而警察自己未提出自行回避要求的,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依法有權提出要求該警察人員回避的申請。當事人要求警察人員的回避申請提出后,由有權作出回避決定的人員和組織決定是否回避。
(三)回避決定
回避決定依法由有權作出回避決定的人員和組織作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作出回避決定的人員和組織是: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局長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需要回避時,由同級人民檢察委員會作出回避決定。
(四)申請復議
刑事案件中的提出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對于被駁回的申請回避決定,當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提出申請回避的人民警察,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活動。
(五)提出意見
人民警察認為其上級作出回避決定有錯誤,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人民警察認為回避決定有錯誤而提出意見,但在被采納之前,不得停止執行回避決定,執行該回避決定的后果,由作出決定的上級負責。
一、人民警察回避概念
人民警察的回避制度指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辦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由于與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有某種利害關系或特定關系的,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而由自己申請或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由警察機關負責人或權力機構作出決定。不參加對本案件調查工作和實施處理的法律制度。
二、人民警察回避制度的意義
實施人民警察回避制度:有利于公正處理案件消除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顧慮;利于人民警察秉公執法。維護公安機關的威信;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 人民警察辦理各類案件的回避
(一)回避的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法》第45條規定: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辦案的人民警察,由于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當回避.這里所指的當事人,一般是指違法行為人和受害人;這里所指的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辦案的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她的近親屬,由于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與本案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這里所說的其他關系,是指近親屬以外的其他各種關系。依據法律規定,辦案的人民警察不得接受案件當事人及近親屬請客及送禮。一旦發生,就應當回避。另外,其他關系也包括辦案的人民警察與當事人密切的關系;或有矛盾;或有債權債務等關系。
4、即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二)回避的程序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回避的程序有以下幾點:人民警察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5條所列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即:其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其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其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民警察應當主動提出申請回避。對于人民警察提出的回避申請,該人民警察所在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有權作出回避決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的過程中,本人并末提出回避申請,該治安案件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該人民警察回避的,應由該人民警察所在的公安機關作出回避決定。人民警察不服回避決定的,也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3條的規定,認為回避決定有錯誤的,應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申請復議,治安案件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請求,如果末被公安機關接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公安機關必須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人民警察辦理刑事案件中的回避
(一)自行回避
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所列幾種情形之一的: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應當自行回避,但在決定作出之前,該人民警察不得中止對該案的偵查”
(二)申請回避
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回避而警察自己未提出自行回避要求的,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依法有權提出要求該警察人員回避的申請。當事人要求警察人員的回避申請提出后,由有權作出回避決定的人員和組織決定是否回避。
(三)回避決定
回避決定依法由有權作出回避決定的人員和組織作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作出回避決定的人員和組織是: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局長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需要回避時,由同級人民檢察委員會作出回避決定。
(四)申請復議
刑事案件中的提出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對于被駁回的申請回避決定,當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提出申請回避的人民警察,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活動。
(五)提出意見
人民警察認為其上級作出回避決定有錯誤,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人民警察認為回避決定有錯誤而提出意見,但在被采納之前,不得停止執行回避決定,執行該回避決定的后果,由作出決定的上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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