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常識: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概述
http://www.dcyhziu.cn 2007/5/22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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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概述
一、人民警察執法監督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地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規定了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監督的權力。堅持群眾原則,是形成嚴密和強有力監督體系的客觀需要。監督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監督的真正力量也孕育在人民群眾之中。
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是指由法律授權的機關以及公民和社會組織對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活動,以及人民警察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和遵紀情況所進行的監察、督促、檢查和糾正的行為。對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和制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為了維護和制約警察違法行使權力,達到端正人民警察的紀律與作風。
警察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警察監督,是指警察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和警察機關內部專設的機構,對所屬警務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進行視察和督導并進行監督。如公安法制部門、公安督察、紀委等部門專門設立的監督機構。廣義上的警察監督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一、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對警察的監督;其二、政府系統的行政監督,包括上級和本級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和其他監督。
二、警察執法監督的特征
(一)監督主體的廣泛性
我國警察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性,是由我國警察機關的性質、任務和宗旨所決定的。各監督主體按照法定的監督權,從各自的角度對人民警察執法進行廣泛的監督,共同組成警察監督的整體。人民警察執法監督的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督察;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
(二)、監督對象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執法監督的對象,既包括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警察的機關。其范圍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三)、監督的客體全面性
指警察監督所指向對象的行為。即警察機關是否依法有效地進行職能活動,其所屬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紀律作風方面的情況。
(四)、監督形式的多樣性
對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監督包括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兩個方面通過各方面的監督,使廣大民警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忠于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加強證據意識、程序意識、權限意識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主動適應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客觀進程。完善法律體系,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
三、人民警察執法監督的意義
(一)實現人民警察“執法為民”的保障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這是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所決定的。人民警察依法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其行為是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應當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行使職權必須接受社會及公民的監督,要堅持執法為民,努力做到“兩個一致性”和’“三個有機結合”。 兩個一致性,即堅持執政為民,必須努力做到對法律負責與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一致性。三個有機結合,即把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有機結合起來,追求效率與實現公正有機結合起來,執法形式與執法目的有機結合起來。人民警察必須轉變執法觀念,要增進同人民群眾的感情,提高服務意識,堅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保障
依法辦理各類案件,依法行政,是公安機關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重要保障。人民警察的執法行為,直接影響到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我們必須要認識到,當前仍然存在有少數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有越權、濫用職權等違法現象,以權謀私,執法犯法并未完全得到杜絕。解決這些問題的途徑之一,就是加強對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是從嚴治警、是加強人民警察隊伍自身建設的需要。
國家法律賦予人民警察尤其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許多特別的權力,如果沒有嚴格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就容易導致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出現腐敗。因此,必須加強對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執法監督是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可*保障。
(三)完成人民警察任務的重要保證
提高公安民警執法水平,需要加強監督機制,這是完成人民警察任務的重要保證,人民警察的任務,一是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二是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這兩項任務都要通過人民警察的具體執法活動來完成,而人民警察能否完成上述任務的關鍵。就是必須做到嚴格依法行使職權。要保證嚴格依法行使職權,條件之一,就是必須要有相應的、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一、人民警察執法監督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地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規定了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監督的權力。堅持群眾原則,是形成嚴密和強有力監督體系的客觀需要。監督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監督的真正力量也孕育在人民群眾之中。
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是指由法律授權的機關以及公民和社會組織對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活動,以及人民警察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和遵紀情況所進行的監察、督促、檢查和糾正的行為。對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和制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為了維護和制約警察違法行使權力,達到端正人民警察的紀律與作風。
警察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警察監督,是指警察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和警察機關內部專設的機構,對所屬警務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進行視察和督導并進行監督。如公安法制部門、公安督察、紀委等部門專門設立的監督機構。廣義上的警察監督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一、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對警察的監督;其二、政府系統的行政監督,包括上級和本級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和其他監督。
二、警察執法監督的特征
(一)監督主體的廣泛性
我國警察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性,是由我國警察機關的性質、任務和宗旨所決定的。各監督主體按照法定的監督權,從各自的角度對人民警察執法進行廣泛的監督,共同組成警察監督的整體。人民警察執法監督的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督察;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
(二)、監督對象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執法監督的對象,既包括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警察的機關。其范圍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三)、監督的客體全面性
指警察監督所指向對象的行為。即警察機關是否依法有效地進行職能活動,其所屬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紀律作風方面的情況。
(四)、監督形式的多樣性
對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監督包括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兩個方面通過各方面的監督,使廣大民警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忠于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加強證據意識、程序意識、權限意識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主動適應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客觀進程。完善法律體系,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
三、人民警察執法監督的意義
(一)實現人民警察“執法為民”的保障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這是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所決定的。人民警察依法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其行為是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應當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行使職權必須接受社會及公民的監督,要堅持執法為民,努力做到“兩個一致性”和’“三個有機結合”。 兩個一致性,即堅持執政為民,必須努力做到對法律負責與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一致性。三個有機結合,即把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有機結合起來,追求效率與實現公正有機結合起來,執法形式與執法目的有機結合起來。人民警察必須轉變執法觀念,要增進同人民群眾的感情,提高服務意識,堅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保障
依法辦理各類案件,依法行政,是公安機關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重要保障。人民警察的執法行為,直接影響到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我們必須要認識到,當前仍然存在有少數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有越權、濫用職權等違法現象,以權謀私,執法犯法并未完全得到杜絕。解決這些問題的途徑之一,就是加強對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是從嚴治警、是加強人民警察隊伍自身建設的需要。
國家法律賦予人民警察尤其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許多特別的權力,如果沒有嚴格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就容易導致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出現腐敗。因此,必須加強對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執法監督是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可*保障。
(三)完成人民警察任務的重要保證
提高公安民警執法水平,需要加強監督機制,這是完成人民警察任務的重要保證,人民警察的任務,一是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二是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這兩項任務都要通過人民警察的具體執法活動來完成,而人民警察能否完成上述任務的關鍵。就是必須做到嚴格依法行使職權。要保證嚴格依法行使職權,條件之一,就是必須要有相應的、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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