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常識:人民警察法律責任概述
http://www.dcyhziu.cn 2007/5/22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wǎng) 【字體:
】

人民警察法律責任概述
一、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概念
人民警察法律責任,是警察機關及人民警察在執(zhí)法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構成侵權,或者警察人員在實施執(zhí)法行為時,由于違法而其行為最終構成犯罪時,依法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法律責任常被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人民警察的法律責任是指警察機關及人民警察實施的違反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七章所規(guī)定的內(nèi)容,分別對人民警察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guī)定,包括:
(一)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和刑事處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人民警察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如果人民警察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追究刑事責任及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的規(guī)定,人民警察違反規(guī)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降低或取消警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的規(guī)定,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四)停止執(zhí)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規(guī)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五)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50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二、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特征
(一)實施了違法行為
人民警察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必須是人民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實施了違法行為。人民警察的違法行為。人民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必須是現(xiàn)行有效的有關人民警察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
(二)由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承擔法律責任
承擔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人民警察及其所在的警察機關。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不承擔人民警察的法律責任。
(三)必須是在執(zhí)行職務行為時實施的違法行為
導致人民警察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是與人民警察的身份或職務行為相聯(lián)系的事由。必須是人民警察在警務工作中,由于自己有過錯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損害與職務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的,才能由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承擔法律責任。
(四)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
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責任不隸屬刑事、民事法律責任而獨立存在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因為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責任有自己的法律依據(jù)。是按照自己的程序予以實施的法律行為。
三、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意義
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意義:加強制定警察法律責任,有利于警察機關及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職責;制定警察法律責任,有利于警察隊伍素質(zhì)的提高,促進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fā)展和完善;制定警察法律責任,有利于人民警察在本職工作中嚴格遵守各種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法;更利于從嚴治警,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防止濫用警察權力;有利于人民警察隊伍的廉潔和公正。
一、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概念
人民警察法律責任,是警察機關及人民警察在執(zhí)法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構成侵權,或者警察人員在實施執(zhí)法行為時,由于違法而其行為最終構成犯罪時,依法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法律責任常被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人民警察的法律責任是指警察機關及人民警察實施的違反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七章所規(guī)定的內(nèi)容,分別對人民警察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guī)定,包括:
(一)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和刑事處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人民警察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如果人民警察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追究刑事責任及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的規(guī)定,人民警察違反規(guī)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降低或取消警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的規(guī)定,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四)停止執(zhí)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規(guī)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五)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50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二、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特征
(一)實施了違法行為
人民警察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必須是人民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實施了違法行為。人民警察的違法行為。人民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必須是現(xiàn)行有效的有關人民警察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
(二)由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承擔法律責任
承擔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人民警察及其所在的警察機關。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不承擔人民警察的法律責任。
(三)必須是在執(zhí)行職務行為時實施的違法行為
導致人民警察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是與人民警察的身份或職務行為相聯(lián)系的事由。必須是人民警察在警務工作中,由于自己有過錯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損害與職務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的,才能由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承擔法律責任。
(四)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
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責任不隸屬刑事、民事法律責任而獨立存在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因為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責任有自己的法律依據(jù)。是按照自己的程序予以實施的法律行為。
三、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意義
人民警察法律責任的意義:加強制定警察法律責任,有利于警察機關及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職責;制定警察法律責任,有利于警察隊伍素質(zhì)的提高,促進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fā)展和完善;制定警察法律責任,有利于人民警察在本職工作中嚴格遵守各種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法;更利于從嚴治警,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防止濫用警察權力;有利于人民警察隊伍的廉潔和公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