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行政訴訟”促進依法行政

受訪人:姜明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我去年去青海,與一個市政府秘書長聊天,他說現在我辦每一件事都問(自己或秘書)三條:一是我有沒有這個權力辦這個事,二是法律對這個事有什么規定,三是這個事依法要走什么程序,有了這三條我就不怎么怕做被告了。他說的這三條可以說是依法行政的最主要的內容
《法制日報》3月18日報道,《民告官訴訟擊潰奉化2700畝圈地計劃》受到不少讀者關注,認為這是有效保障公民權利、有良好社會效益的案件。恰逢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頒布三周年,為此,我們對北京大學姜明安教授進行專訪,探討如何保障公民權利,促進政府依法行政。
記者:您對這一民告官案件如何評價?
姜: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子。說它典型,理由有三:
其一,目前我國違法圈地現象比較普遍,像這個案子中的土地使用問題,按照《土地管理法》,至少要經過以下程序:第一,農用地轉用審批。此一般應由省級政府審批,大型項目要經過國務院審批,規劃內的具體項目可由市縣政府審批;第二,征地審批。凡屬基本農田、其他耕地超過35公頃和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需由國務院審批,此案中的2700多畝只能由國務院審批;第三,征地公告。征地經批準后由縣以上政府公告和組織實施;第四,補償登記;第五,聽取意見。補償方案必須聽取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通常應召開村民大會討論,而不能僅僅由村委會決定;第六,補償方案公告;第七,建設用地審批;第八,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第九,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最后,建設單位還要辦理拆遷許可,進行拆遷補償后,才能拆遷,開工建設。但奉化市政府把這其中的很多程序都省略了。現在這種情況比較突出,我前幾天參加北京的一個行政復議研討會,也是討論這類案子。《新京報》3月22日的報道《遼寧一樓盤地未批已建》,提到遼寧遼陽縣一片新建樓房差不多銷售一空,開發者才補辦土地使用手續。可見目前問題的嚴重性。
其二,一些地方違法圈地,違法拆遷實質是利益驅動,但往往打著“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舊村改造”、“舊城改造”的口號,具有欺騙性。
其三,農民由于各種原因(比如告狀難,或者已得到一定的補償等)很多時候不會去告,但圈地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損害的是國家的利益,不采取措施,農用地、耕地會越來越少。
有人認為,農民對集體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這是常識的錯誤,使用權也是一種物權,農民完全有權進行訴訟。這個案子法院只判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違法行政行為并不一定無效,政府還可以繼續開發。只有法院判決撤銷,才能叫停違法行為。
記者:農民最后將省政府告上法庭,并且勝訴,您覺得該案有沒有特殊的價值?
姜:行政訴訟的意義有二:一是給合法權益被侵犯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救濟;二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本案的特殊價值可能更多地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因為許多農民住上了新房,還獲得了每畝3萬元的補償,盡管這種補償與開發商和政府從中得到的利益無法相比,但他們大多數認為還可以接受,不想再踏上令人生畏的艱難的民告官之路。至于政府是否違法,國家的農用地越來越少,與他們的利益似乎不是太密切。因此,我們應該特別鼓勵少數權利意識強的農民進行這種訴訟。
記者:從中國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例到現在,有什么樣的特點,有什么樣的轉變?
姜:中國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很難確定是哪一例,有人說是1987年浙江農民包鄭超告縣政府案。但1982年制定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就規定法院可以受理“民告官”的案子,這期間各級法院已經審理了很多行政案件,1989年《行政訴訟法》制定,1990年10月1日實施,按照這個時間,中國的行政訴訟已有將近17年了。這17年我覺得至少呈現三個特點:第一,從原告來說,公民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以前不敢告、不愿告、不會告,那時候“民不告官”是一種普遍的心理。而現在,這個問題雖然沒有完全解決,但本世紀這幾年平均每年達到10萬件行政案件的事實說明,許多公民已經敢于運用行政訴權維護自己的權益,甚至有人開始打公益訴訟的官司了,像郝勁松告鐵道部春運漲價案、“湖南一村主任以納稅人之名告財政局預算外買車”案等等,公民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第二,從被告來說,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比如這個案子省政府自己主動撤銷之前的決定。過去政府害怕老百姓告,壓制老百姓告,即使告了也不出庭,出庭了也不執行,現在情況好多了,盡管不可過于樂觀。我去年去青海,與一個市政府秘書長聊天,他說現在我辦每一件事都問(自己或秘書)三條:一是我有沒有這個權力辦這個事,二是法律對這個事有什么規定,三是這個事依法要走什么程序,有了這三條我就不怎么怕做被告了。他說的這三條可以說是依法行政的最主要的內容。這表明我們的政府通過這些年的行政訴訟,依法行政的意識大大增強了。第三,法院更加會辦行政案件了。過去不知道怎么審,沒有經驗,也沒有技巧,現在摸到一些規律了,也掌握了一些技巧,比如有些地方告縣政府,法院有難處,怕干預的話,就會報到上一級法院,請求指定管轄,交*管轄。這樣慢慢地積累了經驗,司法實踐的水平大大提高了。
記者:我們發現,這系列案件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存在著不遵守程序的現象,比如沒有國務院的批準,工程就已經上馬,您如何看待?
姜:程序非常重要,現在很多行政訴訟的案子包括我們討論的這個案子,都是行政機關不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造成行政行為違法。當然,事實是,很多時候按照法定程序走,他們就走不下去,因為他們不符合法定條件。比如土地開發,現在國家采取嚴格的措施保護耕地,地方政府、開發商很多時候根本不具備征地條件,根本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他們按程序走拿不到批文,因此他們避開程序,故意違法。這種情況說明,我們非常有必要制定《行政程序法》。
記者: 《行政程序法》今年為什么沒有列入立法計劃?
姜:在立法五年規劃里面,《行政程序法》列入了第二層次的立法規劃,由于各種原因,這個規劃沒有啟動,今年是本屆人大最后一年,也沒有準備啟動。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人們對之認識不夠,有人認為搞市場經濟,應加緊經濟立法和民商事立法,行政程序法可以往后面放一放;現在人們強調和諧社會建設,有人認為應加緊社會立法,行政程序法還可以往后面放一放。但實際上,無論是規范市場經濟,還是促進社會和諧,都必須首先規范政府行政行為。二是我們的立法任務很重,目前我們的立法機關立法能力還不是很強。三是思路的問題,我們以前的思路是先搞單行法,單行法搞全了,然后再搞行政程序法典。在改革之初,這種思路是對的。但現在情況不一樣了,這種思路應該有所改變。特別是《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出臺之后,我們已經具備了搞行政程序法典的條件。另外,從立法成本和法制統一的角度看,我們現在也完全應該兩條腿走路:一邊搞單行法(如行政強制法、行政征收法、,等等),一邊搞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記者:從行政訴訟實踐、行政法學理論和行政立法來看,您覺得這三者之間需要怎樣的互動?
姜:這三者之間的互動是非常必要的,上世紀80年代,我們國家還沒有行政訴訟,學者首先進行行政法理論研究,推動了《行政訴訟法》的制定,而《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則既推動了民告官訴訟的實踐,又進一步推動了行政法的學術研究。另外,實踐中的大量典型案例,通過學術界的分析和媒體的報道,又可以提高人們的認識,從而促進立法,形成很好的良性循環。
記者:法治是規則之治,但我國現在處于改革階段,很多情況都處在發展和變化之中,這對于規則之治來說是一種困境,我們的行政法如何應對這樣一種困境,您認為如何將政府納入依法行政的軌道?
姜:你說的實際上是法治與改革的關系,這是一種辯證的關系。一方面,改革需要立法,立法可以指導改革,規范改革中的各種行為,保護改革成果,推動改革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立法也要適應改革、服務改革和吸收改革的成果。立法與改革應相互促進,不能等到改革完全成功才來立法。也不能在改革之前先把所有的法立好,之后一勞永逸。應該在改革的過程中不斷立法,不斷修改法律,以不斷適應改革的需要。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先搞低層次的,如有些事可先搞規章,實施一段時間可行的話,再上升到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然后再上升到法律。
要促進政府依法行政,首先是要有法,規范行政行為;其次要加強監督,包括司法監督,保證法律的實施。如果有法不依,像我們前面案件中的情況那樣,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就難以實現。
法制日報·申欣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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