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協會關于加強省級佛教協會組織建設的幾點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以下簡稱省級佛協)是所在省區市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宗教團體和教務組織。省級佛協肩負著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佛教團體、寺院合法權益的重任;肩負著指導、支持、組織、協調本省區市各級佛教協會、居士團體、寺院開展各項佛教事業的重任;肩負著督導本省區市各級佛教協會、居士團體、寺院貫徹執行中國佛教協會決議和決定的重任。加強省級佛協的建設,是我國佛教事業順利開展的重要組織保證。遵照趙樸初會長提出的“省級佛教協會必須建設成為領導班子、工作班子健全,有會址,有經費來源,具有法人資格,聯系信教群眾,正常開展會務的實體”的要求,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望省級佛協參照實施。
一.領導班子和工作班子要健全
1.必須有一名會長或副會長駐會主持會務;必須有一名秘書長或副秘書長駐會主持日常會務工作。
2.定期召開會長會議、辦公會議,重要會務須經會長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3.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要以佛教徒為主體。要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確定相應編制,因需要亦可聘任若干工作人員。領導班子和工作班子要加強團結,密切配合,搞好工作。
二.要有適當固定會址
1.省級佛協必須有固定會址。會址最宜設在寺院。會址所在的寺院直屬省級佛協領導。會寺在經濟上可視具體情況各自分管或統籌管理。
2.個別尚沒有適當會址的省級佛協,可結合收回開放一座寺院統籌解決會址問題。
三.要有經費來源
1.佛教界自籌一部分經費。參照1993年10月21日在中國佛教協會第六屆全國代表會議上通過的《關于漢族地區佛教寺院向全國和地方佛教協會提供佛教事業發展經費的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所收經費,必須用于佛教事業,不得挪作它用。
2.興辦自養服務事業以增加經濟收入。
3.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補貼。
4.接受海內外佛教界的自愿捐助。
四.關系要理順
1.省級佛協要尊重和接受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領導和管理,這種管理“是指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是為了使宗教活動納入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范圍,不是去干預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2.根據《中國佛教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省級佛協必須接受中國佛教協會在佛教內部事務上的指導和檢查,并貫徹執行中國佛教協會的決議和決定。
3.根據本省區市佛教協會章程,省級佛協應在佛教內部事務上對所在省區市的各級佛教協會、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組織實行指導和檢查。所在省區市各級佛教協會、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組織必須執行省級佛協的決議和決定。
五.取得法人資格省級佛協應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辦理社團法人資格的手續。
六.搞好自身建設省級佛協除加強組織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外,還應在信仰建設、道風建設、教制建設和人才建設方面做出表率,發揮重要作用。特別是省級佛協主要領導成員應首先帶頭搞好道風,嚴于律己,提高文化、佛學、政策、思想水平和領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