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漢族地區佛教寺院向全國和地方佛教協會提供佛教事業發展經費的辦法
(中國佛教協會第六屆全國代表會議1993年10月21日通過)
第一條 為了依*佛教界自身的財力,解決建設與發展全國和地方佛教事業經費的不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政府貫徹落實宗教政策和全國與地方佛教協會的支持下,大部分寺院經過恢復修整,開展寺務,已初步具有一定的財力基礎。寺院向全國和地方佛教協會提供少量經費,支持佛教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既有利于佛教事業的全局,也符合各寺院長遠的根本利益。
第三條 為了按照各寺院不同的收入情況,合理確定提供經費的不同數額,茲將漢族地區寺院劃分為四類:一類,年總收入二百萬元以上;二類,年總收入一百萬元以上;三類,年總收入五十萬元以上;四類,年總收入十萬元以上。各類寺院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于1993年12月底以前報中國佛教協會審定。此分類僅就寺院收入多少而言,別無其他含義。
第四條 各類寺院每年提供經費的數額是:一類四萬元,二類二萬元,三類一萬元,四類二千元。各類寺院提供的經費,半數直接交中國佛教協會;半數交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用以補貼省、地(市)、縣(市)三級佛教協會的經費開支,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佛教協會制定。
第五條 寺院類別及提供經費的數額一經確定,五年不變。各類寺院均應將所承擔的經費數額作為必須支出項目列入年度預算。
第六條 少數民族地區佛教寺院提供經費的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條 本辦法從1994年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