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和《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安市城市市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堅持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市區環境衛生具體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政執法工作,市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工作。
泰山區、岱岳區政府應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教育、文化和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引導市民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和社會公德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建設現代化園林旅游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觀整潔、美觀,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產權人或使用人應適時整飾、清洗或粉刷;
(二)主次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頂部、外走廊、陽臺和窗外等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和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主要街道兩側的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圍墻,確需設置的應選用透景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地)、草坪等;
。ㄋ模┬陆ā⒏慕ńㄖ,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太陽能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統一設計,做到整齊美觀;
(五)對影響市容的殘墻斷壁、破舊房屋、構筑物等,由產權人或管理人進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六)拆除沿街建筑物、構筑物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并及時清除垃圾。
第九條 城市建筑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遮擋墻;
(二)設置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臨時廁所,有消毒滅蚊蠅措施;
(三)各種建筑材料、機具設備應當放置整齊;
(四)建筑垃圾應隨產隨清,運輸車輛遺撒和帶出的泥土應隨時清掃,不得污染路面;
(五)施工廢水須經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嚴禁施工廢水冒溢;
(六)臨時停工的建筑施工場地應作必要的整理;
(七)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拆除臨時建筑設施。
第十條 城市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一)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暢通,不得隨意挖掘,出現坑凹、碎裂、破損、隆起,應及時修復。各種井蓋應保持完好、正位,出現破損、移位、丟失等,設置單位應及時修復、正位或更換;
。ǘ┑缆泛蜆蛄荷显O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排水等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ㄈ⿲ο滤、渠道、河道等,管理單位或責任單位要經常疏通,清出的污泥雜物應隨時清運;
。ㄋ模└鞣N架空線路、交通標志等設施的設置應當規范、整齊、美觀;
(五)公共綠地、行道樹、單位門前綠地等應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一條 城市戶外廣告的設置,按泰安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張貼廣告應當在有關部門設置的廣告欄上張貼,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線桿、樹桿、護欄或其他設施上亂寫、亂畫、亂貼、亂掛。
各類經營門店應當按規定設置規范的門店字號、燈箱廣告等,禁止店外擺放招牌;戶外霓紅燈、燈箱、電子顯示牌等,應保持功能完好;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保持美觀,并定期維修或油飾。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規范設置,做到牢固安全、整齊美觀。
第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主干道兩側、廣場、公園、重要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應按規定的標準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間開閉照明設施,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
第十四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應當對存儲場所的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影響破壞周圍環境。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因建設及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必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凡臨時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活動的,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道路占用費。
第十六條 嚴禁擅自占道經營和店外經營。確需設立早市、夜市、攤點群以及瓜果和冷飲攤點的,必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定點,經營者取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定點證明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手續。未經定點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予以取締。
經批準經營的攤點,設施應整潔規范,標志統一,按批準的時限和經營種類經營,并保持攤點周圍容貌整潔。
第十七條 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主辦單位應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主辦單位或公共場所管理單位與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車輛清洗必須進場進院,并保持整潔。
第十九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垃圾、渣土等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和揚塵污染,禁止畜力車進入市區。
機動車、自行車應停放在劃定的停車區域,車輛排列應整齊,不得亂停、亂放。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條 實行環境衛生責任制。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清掃保潔等環境衛生工作,管理和維護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一條 環境衛生按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
。ㄒ唬┦协h境衛生管理處負責市區內道路和公共廁所等公共環境衛生保潔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統一管理和組織清運處理;
(二)城市公共綠地的保潔工作,由市綠化管理機構負責;
。ㄈ┦薪煌ú块T負責所管轄公路的衛生保潔;
。ㄋ模C關、團體、部隊及企事業單位辦公、生產、經營和所屬生活區域的衛生保潔,由本單位負責;
。ㄎ澹┚用裥^以及其他居住區的衛生保潔,由物業管理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村莊內的衛生保潔,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疖囌、汽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賓館、飯店、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廣場、河道、湖泊、水庫等管理范圍內的衛生保潔,由經營或管理單位負責;
(七)市場內衛生保潔由市場開辦單位負責,工商部門協助搞好各類市場環境衛生的保潔管理;
。ò耍┦┕すさ氐男l生保潔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各種活動的,臨時占用者負責占用地段及周圍一定區域的清掃保潔。
環境衛生責任人按以上規定仍不明確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責任要求和標準,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書面告知責任人,必要時進行公示。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應當與各責任單位簽訂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與沿街門店、單位簽訂門前責任區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責任區的清掃保潔,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渣土,及時掃雪鏟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對責任區內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責任單位應及時勸阻、制止,并向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責任單位、環境衛生專業企業責任區內環境衛生的監督和指導,建立環境衛生責任考評制度,定期組織檢查。
對不按規定清掃保潔、達不到標準要求、不履行管理責任的,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環境衛生保潔、清運、垃圾處理等專業化服務企業,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劃分公共環境衛生保潔區域,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通過招投標等擇優選擇環境衛生專業企業承擔公共環境衛生保潔作業。
第二節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劃要求組織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設置公共垃圾容器,統一建設生活垃圾處理場和糞便處理場。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居住區等開發建設項目和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場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劃要求,建設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單位生產經營、辦公及生活區域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責任單位負責設置。
第二十八條 環境衛生設施應與其他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九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區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按市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建設或改造公共廁所。
新建、改造公共廁所一律為水沖式,按一類標準進行建設、改造,禁止建設旱式公共廁所。廁所的糞便、污水應當排入化糞池,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或外排污染周圍環境。糞便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清運,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條 沿街單位的廁所,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社會開放。單位對社會開放的廁所,可以按規定標準收費,并接受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按市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由該單位或個人負責保潔和管理,其他公共廁所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或委托單位和個人保潔管理。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應與公廁管理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明確管理標準、要求和保障措施、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二條 公共廁所管理單位或個人必須保持廁所清潔、衛生和設施設備完好,嚴格按規定時間開放,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費。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建立公共廁所管理責任考評制度,定期組織檢查,加大對公共廁所管理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確需拆除的,必須經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同意,并按原規模予以補建或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節 垃圾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實行統一管理。
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清運生活垃圾必須封閉運輸,并按規定時間作業,做到及時清運。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
第三十五條 科研、醫療衛生、生物制品、屠宰場等單位產生帶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害有毒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條 賓館、飯店、餐館和單位食堂產生的泔水等垃圾,由該單位單獨收集,定點存放,及時處理,不得隨意傾倒或排入下水道。
第三十七條 栽培和整修樹木、花草以及挖掘道路或者修繕房屋、疏通排水設施以及水、電、暖、氣、通訊等實施作業產生的污泥、渣土、枝葉等,作業者或管理單位應及時清除,不得積存。
第三十八條 建筑施工、裝修、安裝和拆除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應當單獨堆放,運到規定的處置場所,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運輸、處置和消納建筑垃圾。需要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向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登記,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組織安排。
第三十九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與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簽訂建筑垃圾處置責任書,明確建筑垃圾的數量、清運時限、運輸路線、傾倒地點、保障措施等權利義務。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指導建設單位通過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建筑垃圾承運人后,逐車發放建筑垃圾運輸卡,建筑垃圾承運車輛必須隨車攜帶,并按運輸卡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進行清運。建筑垃圾運輸卡不得轉借、涂改。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清理現場建筑垃圾,并經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檢查驗收。
第四十條 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凡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 垃圾處理費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管理。征收的垃圾處理費繳入市財政專戶管理,全部用于垃圾收集、清運和處理等。
第四十二條 城市街道和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倒垃圾、糞便、污水;
(三)亂丟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和包裝袋、紙盒等雜物;
(四)焚燒樹葉和垃圾;
(五)散發經營性廣告印刷品;
(六)空中投放和向居民戶中投放經營性廣告印刷品。
第四十三條 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養犬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情況的檢查,制定落實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措施,實行考核評議制度,對環境衛生保潔較差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凡被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和先進單位。
第四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應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執法檢查,建立并實行執法巡查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及時查處各類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告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查處。
第四十六條 報社、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批評,對工作不力的單位予以曝光。
第四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各居(村)民委員會和所屬單位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對市容環境衛生保潔較差的單位,應當提出批評、督促整改,并可視情向有關部門提出通報批評或予以曝光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共廁所擅自改變用途、不按規定時間開放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協議追究違約責任,并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等對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單位和居民對保潔人員不認真履行清掃保潔職責或環境衛生專業企業不及時清運垃圾,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十條 有下列違反市容管理行為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依照《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2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線桿、樹桿、護欄或其他市政設施上亂寫、亂畫、亂貼、亂掛的,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臨街建筑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平整場地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占壓城市街道兩側或公共場地影響市容的,按占地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或停車場及擺攤設點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雖經批準施工結束后未及時清理渣土垃圾的;
(三)對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各種井蓋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補缺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違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行為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糾正違法行為,并依照《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丟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和包裝袋、紙盒等廢棄物的,處10元以下罰款;
(二) 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除,不按規定時間傾倒垃圾的,個人處2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200元以下罰款;不按規定地點傾倒垃圾的,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三)攤點經營者不能保持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的,處20元以下罰款;
(四)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不按規定專門處置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五)擅自占用或毀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環境衛生責任單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500元的罰款;
(七)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處每只禽20元、每頭畜50元的罰款;
(八) 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的,處50元以下罰款;
(九)運輸貨物造成泄漏、遺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積處每平方米1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依照《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經市政府批準,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組織強行拆除,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各縣、市應參照本辦法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泰山風景名勝區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按泰政辦發〔1993〕78號文《關于市政府行政性規章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規定進行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第66號令《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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