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美化城市環境,保護廣 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廣告設置場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 陵區、鼎城區 陵鎮和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的城市建成區(以下簡稱城區)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機場、橋梁、車站、碼頭、水域 、空間等公共場所和其他筑物、構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設、懸掛、張貼、飄浮等形式發布的各種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第四條 成立市人民政府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廣告管理辦),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幹茟敉鈴V告設置規 并組織實施;
。ǘ┦芾響敉鈴V告設置申請,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批、定位,并督促、協調有關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對設置在各類公共場地和設施上的戶外廣告,統一實行有償使用;
。ㄋ模┦腥嗣裾幎ǖ钠渌氊煛J泄病⒐ど绦行姓芾、規劃、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空、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地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改、損壞經批準設置的有效期的期內的戶外廣告。
第二章 設置準則
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公共設施功能,不得妨礙交通、消防,不得損害城市容貌。
第八條 各類戶外廣告只能在有效期內設置。在公共廣告欄張貼的廣告,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5天;懸掛的空飄廣告及橫幅,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7天;其他廣告的有效期可由廣告設置者與廣告設置場所有者約定。并報市廣告管理辦備案。戶外廣告設置 有效期屆滿,廣告設置者應及時以拆除,并恢復原貌 。
第九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批準的地點、形式、材料、規格、時間設置不得擅自更改。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標明批準文號、設置者、有效期。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不斷提高戶外廣告制作水平。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制作設置新穎美觀的戶外廣告。制作水平不高的廣告不得懸掛,已懸掛也應取締。
第三章 設置場所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場所,包括由政府投資形成的道路、廣場、綠地、橋梁等公共場地和設施,產權屬單位或個人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及其他規定可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場所。
第十二條 凡利用各類公共場地和設施設置戶外廣告(不含公益廣告),一律由市廣告管理辦采取公開拍賣、招標或協議方式確定廣告設置者,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收入全額上交市財政,專項用于市容整治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共場地和設施提供給戶外廣告設置者使用并收費。利用其他產權單位或個人的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其場地有償使用費由廣告設置者與產權單位或個人商定、并報市廣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利用經市廣告管理辦確定的公共場地和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戶外廣告的,拆遷者應事先通知市廣告管理辦,并組織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拆除。因其他需要變動戶外廣告的,必須經廣告登記和管理機關同意。
第十四條 市廣告管理辦應按規 修建或組織修建公共廣告張貼欄,作為張貼廣告集中張貼的場所。公共廣告張貼欄原則上實行誰建設、誰管理、誰受益。所有張貼廣告均應張貼在公共廣告張貼欄內。禁止在街道、樹木、電桿、墻面等物體上張貼、涂畫廣告。
第十五條 設置過街橫幅,在交通環行島花壇、道路防護綠地和其他公共綠地內設置戶外廣告的,應從嚴控制,并不得妨礙交通和綠化效果。
第十六條 禁止利用交通標志、公安執勤崗亭、各種車站 站牌及街道專用路標設置戶外廣告,禁止在高壓供電線路走 廊兩側50米范圍內設置空飄廣告。
第十七條 因設置戶外廣告給設置場地、設施造成損壞和損失的,廣告設置者當予以恢復或賠償。
第四章 設置審批
第十八條 幾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應向高齡廣告管理辦
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ㄒ唬⿵V告經營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準文書;
。ǘ﹫龅、設施使用權證明和廣告合同;
。ㄈ⿵V告設計圖及制作說明書。
第十九條 市廣告管理辦應自收申請文件和資料之日起15天內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完畢,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賃市廣告管理辦公室的廣告設置批準文書,辦理廣告審查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凡需在公共廣告張貼欄張貼廣告的,應按規定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免辦設置審批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記而設置發布戶外廣告的,或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依法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發布戶外廣告,不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辦手續;影響市容市貌,但可以整改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辦手續,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規 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地方張貼,涂畫戶外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因戶外廣告設置的原因導致戶外設施墜落、倒塌等,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廣告設置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負有戶外廣告設置行政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市廣告管理辦可會同有關部門按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鼎城區武陵鎮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由鼎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