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5 附則
5.1 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2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綜合計算方法可參見附錄B。
5.3 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5.4 本標準備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見附錄C。本標準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A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A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A6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A7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A9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
B.1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者的傷殘賠償計算方法加以計算。
B.2 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 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
B.2中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按本標準3.6條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
C.1 面部的范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
C.1.1 面部的范圍
面部的范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后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
本標準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算。
C.2 心臟功能的區分
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心臟功能分為:
a. Ⅰ級:無癥狀,體力活動不受限;
C. Ⅱ級;較重體力活動則有癥狀,體力活動稍受限;
c. Ⅲ級:輕微體力活動即有明顯癥狀,休息后稍減輕,體力活動大受限;
d. Ⅳ級:即使在安靜休息狀態下亦有明顯癥狀,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C.3.l呼吸功能障礙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變。
C.3.2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本標準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呼吸功能障礙分為:
a. 呼吸功能嚴重障礙:安靜臥時亦有呼吸困難出現,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C. 呼吸功能障礙:室內走動出現呼吸困難,體力活動極度受限;
c. 呼吸功能嚴重受影響,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難,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響,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蹬樓梯出現呼吸困難[4.4.3,4.4.4b],4.4.5a),4.5.3,4.5.4b)屬此情況];
第二種情況:快步行走出現呼吸困難[4.5.5a],4.10.3b),4.10.4b)屬此情況)。
C.4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C.4.1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喪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占8%,中節指節占7%,近節指節占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占4%,中節指節占3%,近節指節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
C.5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C.5.1 手感覺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手的掌側感覺功能的喪失。
C.5.2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相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
C.6 肩關節、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6.1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
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復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通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
C.6.2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
C.6.3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通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
C.7 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C.7.1足弓結構破壞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C.7.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a. 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
b. 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