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證質量保證體系

公證員是誠信的大使、操手,在其具體承辦公證業務過程中要始終體現誠信。因為,所有這些證明以及證明文件的產生,都應由公證員運用誠信的原則加以解釋或指導使用。
1、規范的證據收集制度。
證據的收集,是指受理各類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供的基本證據的范圍。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不同的公證員在承辦公證業務時,有可能在要求當事人提供材料方面會有所差別,但其結果都是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即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而明確具體的證據收集制度,是公證員取證的依據,約束了工作不負責任、出了差錯推脫責任的公證員,是公證質量保證合法的基礎環節。這就要求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拘束性與自由自定性相結合,既要有利于對公證員工作的隨意性制約,又有利于調動公證員的積極性。
2、有效的核查制度。
當事人提供了證據材料,能否成為辦證的依據,還有待于核對、審查。只有經過去偽存真、去粗取精,查對核實,才能作為辦證的依據。首先,要逐個審查材料的內容,包括文字的正確性、準確性,重點審查材料與公證事項的聯系程度,確定該材料是否必要。如法律行為公證中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行為的內容和形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最后,要對全部材料進行系統分析,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審查它們是否相互矛盾、相互統一,剔除與公證事項無關的材料,取得辦證所需的主要材料。
3、規范的審批制度。
規范的審批主要包括規范的審查范圍、規范的審批意見。規范的審批是指要明確審批人必須履行全面審查之責。審批人不僅要審查承辦人提供的材料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還要根據報送材料確定是否需要補充材料、補充調查;不僅要審查材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證明對象是否真實、合法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還要審查承辦人的辦證程序是否合法,文書上簽字、印鑒是否齊全。
審批是公證辦證程序的重要環節,負責公證業務審批的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公證處主任指派的公證員,如果不負起辦證程序的監督責任,公證辦證程序就沒有內部監督機制。因此,審批人的審批意見要具體明確,使審批不流于形式。審批人對于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還應當提交公證處處務會討論,處務會議討論意見應記錄附卷。
4、嚴格的公證責任制度。
一個行業的信用,是*長期的積淀形成的,預示著其前途和未來。任何時侯,公證事業的發展都不能以犧牲公證質量和行業信譽為代價。要根據公證行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公證質量評判標準和監控制度,加強對公證人員和公證機構的考核和監督,堅決制止和嚴厲處罰壓價競爭、給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嚴肅查處違法、違紀人員對那些不顧公證職責,不講公證道德,嚴重損害公證質量和信譽的公證處和公證人員,要清除出公證隊伍,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觸犯刑律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5、職業繼續培訓制度。
一要加大在職公證員學歷教育的力度。從各方面創造條件,力求所有執業公證員在規定的時間時達到公證員的任職資格。在規定的時間里未達到任職條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調整公證崗位。中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正在努力開展現有公證員的學歷和專業素質、技能培訓,培養一批理論素養高,專業素質精的高層次公證員人才,并努力做到2006年底45歲下的公證員達到法律本科學歷;強化公證員在職培訓。優化整合各種培訓資源,建立健全與公證員相配套的公證員職業培訓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和方案;全面提高現有執業公證員的文化素質、業務能力和道德修養,制定和落實中、長期及年度公證員繼續教育和培訓規劃、計劃,開辟多種渠道,為公證員學歷教育創造條件;定期選派優秀公證員到國外學習和培訓,培養一批精通法律和外語,能夠熟練辦理涉外業務和各種復雜疑難業務的公證人才。職業繼續培訓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培訓方法,著眼于提高公證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著眼于實現人才的可持續發展,著力更新知識結構,提高綜合業務素質和執業能力,還要注重公證員職業氣質、職業作風、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以適應公證員職業化的要求,不斷提高公證員整體素質。
6、適當的公示制度
“公證需要啟動改革-重塑性的改革,而傳統公證固有的‘誠信’也將在這樣的改革中獲得越來越豐富、越來越深刻的內涵”。公證處和公證人員必須遵守一套科學、完整、規范、理性的工作程序。只有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辦事,才能從程序上保證公證質量,切實維護公證信譽。也只有公開辦證程序,方能保證公證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并監督公證員依法定程序辦證。一般來說,公證程序的公開包括公開辦證地點、公開機構職能和運作方法、公開人員名單、公開程序規則、公開辦證信息、告知制度、咨詢制度、服務承諾制度、獲及信息制度等。安徽省宣城市公證處就向社會公示了包括“開展文明服務、實行限時服務、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法執業、推行便民服務、實施法律援助”等。服務承諾,公開上述制度,可采取辦證程序上墻、設立公示欄、監督箱、發放服務卡、定期設立義務咨詢臺、召開公證座談會、創建公證網站等形式。這樣,公證程序就能為當事人所知曉,方便社會公眾了解公證、申辦公證并積極參與監督以達到防止公證員濫用權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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