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的法律責任的功能
http://www.dcyhziu.cn 2007/5/24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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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懲罰功能
懲罰功能是以違法侵權行為所有的社會譴責性作為立法根據,十分注重公證員主觀人的過錯,公證員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就是懲罰違法者,從而維護社會安全和秩序。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以公共權力為后盾,由公民個人或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程序要求公證員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來懲罰違法侵權的公證員,從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糾紛和沖突,維護社會安全和秩序。公證員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是其首要功能。
㈡救濟功能
公證員法律責任的救濟功能就是救濟法律關系主體受到的損失,恢復受侵犯的權利。公證員法律責任通過設定一定的財產責任,賠償或補償在一定法律關系中受到侵犯的權利或者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受到的損失的利益。救濟分為特定救濟和替代救濟兩種。特定救濟,是指公證員作他應當作而未作的行為,或撤銷其已作而不應當作的行為,或通過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形式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復。如公證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重大失實的公證書的;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給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給公證當事人或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公證員承擔法律責任。替代救濟則是責任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替代品,彌補受害人受到的名譽、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損害,這種救濟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損害的場合。目前,對公證員一般較少,但是,日后會越來越多。因為精神損害與其他人身損害一樣,都是受害人所遭受到的實際損失。替代救濟用金錢為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償付受害人所受到的心靈傷害,盡最大可能恢復受害人的精神健康,使受害人的心靈得到安慰。
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現行法律所確立的公證賠償是以公證處為賠償主體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公證賠償基金的設立是以公證處為繳費主體的,在此基礎上所建立的公證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也是以直接從事公證業務的各公證處為被保險人。作為公證員的民事賠償只是在公證機構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公證機構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公證員追償或部分追償。
所以,在現階段,甚至今后相當長的一般時間,公證員的法律責任的救濟功能只能是間接的、次要的和在一定的限度。
㈢預防功能
公證員的法律責任的預防功能,就是通過使違法的公證員承擔法律責任,教育其他公證員,預防違法犯罪。通過設立公證員違法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表明社會和國家對這種行為的否定態度。這不僅對違法的公證員有教育、震懾作用,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公證員依法辦事,不作有損害社會、國家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懲罰功能是以違法侵權行為所有的社會譴責性作為立法根據,十分注重公證員主觀人的過錯,公證員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就是懲罰違法者,從而維護社會安全和秩序。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以公共權力為后盾,由公民個人或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程序要求公證員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來懲罰違法侵權的公證員,從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糾紛和沖突,維護社會安全和秩序。公證員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是其首要功能。
㈡救濟功能
公證員法律責任的救濟功能就是救濟法律關系主體受到的損失,恢復受侵犯的權利。公證員法律責任通過設定一定的財產責任,賠償或補償在一定法律關系中受到侵犯的權利或者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受到的損失的利益。救濟分為特定救濟和替代救濟兩種。特定救濟,是指公證員作他應當作而未作的行為,或撤銷其已作而不應當作的行為,或通過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形式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復。如公證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重大失實的公證書的;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給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給公證當事人或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公證員承擔法律責任。替代救濟則是責任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替代品,彌補受害人受到的名譽、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損害,這種救濟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損害的場合。目前,對公證員一般較少,但是,日后會越來越多。因為精神損害與其他人身損害一樣,都是受害人所遭受到的實際損失。替代救濟用金錢為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償付受害人所受到的心靈傷害,盡最大可能恢復受害人的精神健康,使受害人的心靈得到安慰。
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現行法律所確立的公證賠償是以公證處為賠償主體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公證賠償基金的設立是以公證處為繳費主體的,在此基礎上所建立的公證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也是以直接從事公證業務的各公證處為被保險人。作為公證員的民事賠償只是在公證機構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公證機構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公證員追償或部分追償。
所以,在現階段,甚至今后相當長的一般時間,公證員的法律責任的救濟功能只能是間接的、次要的和在一定的限度。
㈢預防功能
公證員的法律責任的預防功能,就是通過使違法的公證員承擔法律責任,教育其他公證員,預防違法犯罪。通過設立公證員違法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表明社會和國家對這種行為的否定態度。這不僅對違法的公證員有教育、震懾作用,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公證員依法辦事,不作有損害社會、國家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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