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工作協調暫行辦法
http://www.dcyhziu.cn 2007/5/22 源自:互聯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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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派出機構工作協調機制 ,加強和改善對派出機構工作的協調與指導 ,保證中國保監會機關各部門與派出機構之間溝通順暢 ,提高全系統的工作質量和運行效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61號)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管理部(簡稱機構部)歸口管理派出機構協調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協調派出機構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建立健全派出機構工作的信息交流機制;
(三)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機關各部門應切實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協商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事項及操作程序 ,妥善安排涉及派出機構的工作事項 ,認真研究派出機構反映的情況 ,及時解決派出機構請示的問題。
第四條 機關各部門向分管會領導報簽涉及以下內容的請示事項 ,應當事先征求機構部意見或者會簽機構部:
(一)涉及派出機構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涉及派出機構的工作計劃及進度安排;
(三)涉及派出機構及其內部處室設置的文件;
(四)涉及中國保監會機關與派出機構之間職責劃分內容的文件;
(五)抽調、借用派出機構人員協助工作;
(六)要求派出機構實施或協助開展的調研活動;
(七)委托派出機構主辦或協辦的各類會議和培訓;
(八)召開需要派出機構參加的各種會議、培訓。
第五條 機關各部門應在合理的時限內 ,以適當的方式 ,認真答復派出機構的請示事項。主辦部門向分管會領導報簽關于批復派出機構請示事項的文件 ,若涉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事項 ,應事先征求機構部意見或者會簽機構部。
第六條 對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項 ,或需要協調、溝通多個部門的重要問題 ,可召開派出機構工作協調會議(簡稱協調會)研究解決。
第七條 協調會的主要內容:
(一)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重要問題 ,提出解決的建議和方案;
(二)審議機構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的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考核評估意見 ,及時上報會領導;
(三)聽取機構部收集、整理的關于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和改進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提出解決辦法。
第八條 協調會一般由機構部提議 ,經分管會領導同意后召開。
根據工作需要 ,機關其他部門可向機構部提議 ,經機構部分管會領導同意后臨時召集會議。
第九條 協調會一般由機構部分管會領導主持。特殊情況 ,會領導可授權機構部負責同志主持。
第十條 會議根據內容確定與會人員。參加人員一般為機關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與會人員因故無法出席 ,可指定部門其他負責同志或處級干部參加。 參加會議的人數 ,不得少于應參加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必要時 ,可召集相關派出機構負責人列席。
第十一條 協調會由機構部承辦。機構部負責確定或會同機關有關部門確定協調會的議題。 每一次會議的議題和有關材料 ,機構部應在會議召開前的3個工作日內送達與會各部門。
第十二條 機構部負責協調會會議內容的記錄、會議紀要的起草和議定事項的督辦、催辦工作。
會議紀要由分管會領導簽發 ,并及時報送其他會領導 ,發送至各有關部門及有關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協調會采取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方式決定問題。與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 ,會議根據大家的意見作出決定。如有意見未能達成一致 ,會議紀要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 ,明確另行研究的時間和方式。機構部可在會后以簽報的形式 ,提出進一步研究的議 ,將會議紀要附后會簽各有關部門 ,報請會領導協調或裁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管理部(簡稱機構部)歸口管理派出機構協調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協調派出機構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建立健全派出機構工作的信息交流機制;
(三)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機關各部門應切實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協商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事項及操作程序 ,妥善安排涉及派出機構的工作事項 ,認真研究派出機構反映的情況 ,及時解決派出機構請示的問題。
第四條 機關各部門向分管會領導報簽涉及以下內容的請示事項 ,應當事先征求機構部意見或者會簽機構部:
(一)涉及派出機構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涉及派出機構的工作計劃及進度安排;
(三)涉及派出機構及其內部處室設置的文件;
(四)涉及中國保監會機關與派出機構之間職責劃分內容的文件;
(五)抽調、借用派出機構人員協助工作;
(六)要求派出機構實施或協助開展的調研活動;
(七)委托派出機構主辦或協辦的各類會議和培訓;
(八)召開需要派出機構參加的各種會議、培訓。
第五條 機關各部門應在合理的時限內 ,以適當的方式 ,認真答復派出機構的請示事項。主辦部門向分管會領導報簽關于批復派出機構請示事項的文件 ,若涉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事項 ,應事先征求機構部意見或者會簽機構部。
第六條 對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項 ,或需要協調、溝通多個部門的重要問題 ,可召開派出機構工作協調會議(簡稱協調會)研究解決。
第七條 協調會的主要內容:
(一)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重要問題 ,提出解決的建議和方案;
(二)審議機構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的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考核評估意見 ,及時上報會領導;
(三)聽取機構部收集、整理的關于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和改進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提出解決辦法。
第八條 協調會一般由機構部提議 ,經分管會領導同意后召開。
根據工作需要 ,機關其他部門可向機構部提議 ,經機構部分管會領導同意后臨時召集會議。
第九條 協調會一般由機構部分管會領導主持。特殊情況 ,會領導可授權機構部負責同志主持。
第十條 會議根據內容確定與會人員。參加人員一般為機關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與會人員因故無法出席 ,可指定部門其他負責同志或處級干部參加。 參加會議的人數 ,不得少于應參加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必要時 ,可召集相關派出機構負責人列席。
第十一條 協調會由機構部承辦。機構部負責確定或會同機關有關部門確定協調會的議題。 每一次會議的議題和有關材料 ,機構部應在會議召開前的3個工作日內送達與會各部門。
第十二條 機構部負責協調會會議內容的記錄、會議紀要的起草和議定事項的督辦、催辦工作。
會議紀要由分管會領導簽發 ,并及時報送其他會領導 ,發送至各有關部門及有關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協調會采取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方式決定問題。與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 ,會議根據大家的意見作出決定。如有意見未能達成一致 ,會議紀要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 ,明確另行研究的時間和方式。機構部可在會后以簽報的形式 ,提出進一步研究的議 ,將會議紀要附后會簽各有關部門 ,報請會領導協調或裁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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