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中國法院網(作者:陳思)11月23日,全國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記者從會上了解到,最高法院出臺五項措施改革和完善了死刑核準制度。 根據中央的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起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并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結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準權下放26年的歷史。一是豐富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礎上,提出“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二是統一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確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是加強了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可不立即執行的一律不立即執行,確保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執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數逐步減少。今年判處死緩的人數,多年來第一次超過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數,進一步體現了慎用死刑的政策。四是完善了死刑二審開庭程序,改變了死刑復核與二審程序“合而為一”以及二審基本不開庭的做法,有利于落實死刑案件中證人和鑒定人出庭制度。五是完善死刑核準程序,改變過去以書面審為主的做法,對報請核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合議庭全面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及其律師辯護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進一步保證了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有效地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權,促進了社會穩定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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