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南海網8月20日消息:同一地段拆遷,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拆遷補償額一期為每平方米450元二期則為900元。以拆遷補償顯失公平為由,一期的5個被拆遷戶將區政府訴至法院。區政府一審敗訴后提出了上訴。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判令海口市瓊山區政府遵照省政府有關規定,上調對5個被拆遷戶的拆遷補償額。 李某等5戶居民,是1999年美舍河河道一期治理工程的被拆遷戶。2000年11月,原瓊山市建設局與李某等5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框架結構補45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補150元/平方米。當月,原瓊山市政府如約撥付了拆遷補償款。由于一期部分群眾認為這一拆遷補償標準太低,不符合省政府相關規定,同年11月,原瓊山市政府將美舍河第二期整治工程的拆遷補償標準上調為:框架結構補9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補600元/平方米。 由此,同屬美舍河河道地段的被拆遷戶,一期與二期拆遷補償的標準便出現了較大懸殊。 2006年2月,本案中的李某等5名被拆遷戶向瓊山區政府書面要求,將他們的拆遷補償也調到二期拆遷補償的同一標準。同年5月,瓊山區政府向李某等5人《復函》,認為他們的請求沒有政策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李某等5人將瓊山區政府訴至法院。 今年初,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瓊山市政府以第一期的標準補償給5原告拆遷補償金后,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即把補償標準作出了大幅度的提高,雖然此前已按協議將補償款交付給了5名原告,但這種協議明顯不公平,這種補償也明顯不合理。遂判決撤銷瓊山區政府向5名原告作出的《復函》,并責令其對5原告的請求重新妥善作出處理。 瓊山區政府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其已經按當初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足額向李某等5人撥付了拆遷補償款,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已履行完畢,第二期拆遷補償只適用于第二期拆遷戶。 今年6月,省高院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進一步審理,省高院認定,本案中第二期拆遷補償標準的出臺,是在第一期補償標準沒有遵照省政府有關規定而上調的結果,因此,瓊山區政府應當對李某等人的拆遷補償標準作出妥善的調整處理,才能在城市房屋拆遷中,體現依法保護被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平合理原則。終審判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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