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海網8月20日消息:昌江國營大風糖廠改制,被公開招標拍賣后,職工的安置問題卻沒解決。為此,302名職工將縣政府告上法庭。經多次審理,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全省最大的集體行政訴訟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昌江黎族自治縣政府按每位職工的工作年限發給經濟補償金,共計538萬元。糖廠改制時,無職工安置方案 省高院終審查明,2003年4月,昌江縣政府對大風糖廠進行改制,經公開招標拍賣,大風糖廠被非國有控股的海口海紅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買走。然而糖廠改制時,卻沒有依法制定職工安置方案。改制立即遭到職工們的強烈反對。 職工們認為,改制后大風糖廠國有企業的性質已改變,他們原來的國有職工身份已被置換,原國有企業的勞動合同實際已經解除。為此,他們多次強烈要求縣政府發放經濟補償金,但始終遭到拒絕。302名職工狀告縣政府 2004年底,大風糖廠302名職工,一紙訴狀將縣政府告到了法院,要求確認在未確定原大風糖廠職工安置方案的情況下,縣政府批準大風糖廠改制的行為違法、無效;確認縣政府決定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政行為違法;縣政府應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538萬余元、額外經濟補償金269萬余元,兩項合計807萬元。一審:職工已被接手,政府無需補償 大風糖廠改制,是否意味著解除了與原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一、二審法院對這一焦點問題進行了審查。 一審認定,大風糖廠的改制,只是股東和企業名稱發生了變更,職工們原有的國有職工身份雖然不再保留,但企業職工的身份依然保留,實際是由改制后的海紅公司承接了原大風糖廠與職工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權利與義務,雙方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并沒有解除。所以,要求縣政府向職工支付身份置換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訴訟請求被一審駁回后,2006年3月,職工們上訴至省高院。終審:改制解約,應向職工補償。 經多次審理,日前,省高院終審認定,大風糖廠改制,其資產已被整體轉讓給海紅公司,而海紅公司是非國有法人控股的企業,所以糖廠改制后與原職工的勞動合同實際已無法履行,因此,大風糖廠與職工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已經解除。 終審認為,依據《海南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停產、轉產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應按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終審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昌江縣政府按工作年限,向302名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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