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央視國際本報北京8月6日電(記者林世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近日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第二審案件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規程》共七章,對案件受理和審查、審核審批、庭前準備、出席法庭、訴訟監督等重要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詳細規定檢察機關辦理死刑二審案件的工作流程《規程》詳細規定了檢察機關辦理死刑二審案件工作流程。在案件受理和審查上,《規程》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死刑第二審案件后,應當指定兩名以上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準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辦理,也可以由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辦理。辦案人員要在接受案件的當日填寫《死刑第二審案件登記表》,并分別在案件審結、審批、開庭、判決后及時對相關情況進行登記。在出庭準備上,《規程》要求,出庭檢察員應做好出庭預案,圍繞抗訴與上訴理由,重點針對需要查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進行準備,突出針對性和預見性。對于疑難、復雜和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公訴部門必要時可以對出庭預案進行專門論證,制作臨庭處置方案,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復雜情況。對于影響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必要時要進行復核《規程》規定,檢察機關對于影響定罪或者量刑的主要證據必要時要進行復核,重點核查證據是否客觀、真實,形式是否合法以及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對于以刑訊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出庭時,辦案人員對于被告人陳述矛盾、含糊不清或者翻供,影響對案件事實、性質的認定或者量刑的,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訊問。詢問出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時,應當圍繞與定罪量刑緊密相關的事實進行,對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被害人陳述中有虛假、遺漏、矛盾、模糊不清、有爭議的內容,應當重點詢問。此外,《規程》還對庭上的舉證、訊問等具體內容作出規定。六項內容要重點審查《規程》明確,檢察院辦案人員應當重點審查六項內容:——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對有關量刑情節的認定是否準確,量刑是否適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是否罪行極其嚴重,是否必須立即執行;——抗訴、上訴意見與第一審判決存在哪些分歧,抗訴、上訴理由是否正確、充分;——抗訴、上訴中是否提出或者第一審判決后是否出現了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新事實、新證據;——偵查、審查起訴和第一審審判活動是否存在違法情形,是否侵犯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影響公正判決。四類案件上級檢察院應加強指導《規程》還規定,上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檢察院公訴部門辦理死刑案件工作的具體指導,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群眾對司法不公反映強烈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起訴、出席第一審、第二審法庭工作的指導;對于下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在辦理案件中遇到外界干擾的,上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調,排除干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