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總行將系統內分支機構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加強金融監管,確保一方金融平安。從保持金融秩序穩定的角度看,這一措施是對的,但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職能轉換過程中,卻在一定程度上忽視、淡化了組織轄內金融機構實施貨幣政策的基本職能。在實際工作中,對金融監管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要求很高,而對正確實施貨幣政策的職能發揮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因此,在實施有效的監管手段的同時,如何改善貨幣政策運行環境,是目前中央銀行必須認真研究并加以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趨勢下,我國貨幣政策目標及金融監管定位面臨著困難的選擇
(一)貨幣政策實施力度與金融監管力度不適應,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近年來,人民銀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強化監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應的效果,如加大對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這種做法卻使信貸活動的交易費用倍增,在客觀上起到了體制壁壘的作用。在人民銀行的嚴格監管下,防范金融風險受到政府和金融機構的高度重視,各金融單位普遍加強了風險控制,把貸款風險與個人利益掛鉤,加大了信貸人員的責任。但是在風險約束機制加強的同時,未建立起相應的比較完善的利益激勵機制,責任與利益不對稱,信貸人員鎮貸、畏資壓力沉重。同時,人民銀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區作為首選監管目標,把風險監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對不良貸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層層把關負責,從金融機構外部形成風險抑制機制。在此情況下,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貸款的任務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業銀行關心的是貸款的風險,而不是貸款的盈利。這種狀況形成了金融機構的“鎮貸”,制約了總需求的擴大。總需求相對不足,企業銷售就會變得更加困難,企業還貸能力下降,金融機構正常貸款轉化為不良貸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會下降。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居高不下,使其在發放貸款時更加保守,將進一步加重企業生產與經營的困難。由于監管與整頓規范的力度在增強,而貫徹實施貨幣政策的工作力度沒有相應加強,資金從金融部門進入產業部門的通道變窄了,只得在現有的金融體系內循環,使貨幣信貸的擴張作用難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