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進出港口強制引航

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出港口須經引航的船舶,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引航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船舶進出港口強制引航的規定。
一、船舶引航是指由專職的引航員引領船舶航行、靠泊、離泊、移泊的活動。由于船舶航行于各個不同港口之間,每個港口的航道、水文狀況不盡相同,船長和船舶駕駛員不可能熟知每個港口的具體條件。同時,港口又是國家的重要對外門戶,在外交、國防等方面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從維護國家主權和保障港口、船舶安全的不同角度,世界大多數國家均對船舶進出本國港口規定有一定程度的強制引航要求。我國也不例外。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均規定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或者在港內和內河航行、移泊以及靠離港外系泊點、裝卸站等,必須申請引航員引航。《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還規定通航條件受限制的中國籍船舶以及1000總噸以上的中國籍海上機動船舶,除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在同一內河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外,在內河航行,也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對于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的強度引航要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授權交通部作出規定。
二、本法對引航作出規定,表明引航是港口工作的重要一環。除強制引航的要求外,引航管理還涉及引航機構的設置、引航區劃定、引航員的管理等。對于這些管理內容,《港口法》授權交通部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而交通部也已于2001年以第10號交通部令的形式發布了《船舶引航管理規定》,對船舶引航工作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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