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縣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工業立縣,特色發展”戰略,進一步提高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水平,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序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的組織。包括:
(一)驗資、監理、水土保持機構;
(二)資產、土地、工程、環保等評估機構;
(三)設計、測繪、勘探機構;
(四)信息、技術、工程等咨詢機構;
(五)檢測、檢驗、公證、認證機構;
(六)為項目提供服務的其他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條 環保、審計、消防、規劃建設、氣象、工商、稅務、水利、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負責有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行政機關不得憑借職權限定當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法律、法規規定某項中介業務由特定中介機構提供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對依法設立的各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應當同等對待。
第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除遵守業務規則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文件應當真實、合法;
(二)應當及時、如實地告知委托人應當知道的信息;
(三)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業務規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亮證、亮照經營,并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等事項。
第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的選定,一般采取議標、招標方式,由縣招商局、中介服務機構主管部門,根據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業績及收費標準、服務時限確定中介服務機構。受推薦中介服務機構每年確定一次。中介服務機構選定后,招商項目由招商局統一與中介服務機構簽訂集中推薦服務合同。
第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收費標準。招商項目或重點建設項目與部門有收費約定的,應當從其約定或低于約定收費。
第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高辦事效率,縮短辦事時間,辦結時限要求不超過下列規定的時限:防雷會審、防雷檢測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驗資、白蟻防治、放樣、宗地圖、房屋測繪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圖紙審核、控制性詳規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電力設計、施工圖設計、地勘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環評登記表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環評報告表不得超過14個工作日;除工程監理等特殊中介服務外,其它中介服務辦結時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徹底脫鉤,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將本部門的房產等實物租、借給非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使用,不允許雙方人員相互借用。已經租、借的,必須在2006年12月底前收回。
第十三條 受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服務機構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受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約定做好服務事項,造成業主損失的,縣招商局、中介機構主管部門有權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其集中推薦服務合同、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每年年底開展一次測評活動,由縣紀委監察局牽頭,結合企業“評環境、評部門、評干部”活動,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對受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滿意度進行測評,將滿意度低于60%的中介服務機構列入“黑名單”,取消集中委托服務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低劣的,應建議審批機關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吊銷其營業執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