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油市場管理制度

(一)糧食市場準入審批 按照審批條件協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批準用糧企業、糧食經銷企業和糧商收購保護價范圍內的糧食。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由主辦 人員提出意見經主管處長核準后退給省工商局通知報送單位;符合條件的,由主辦人員提出審批意見送主管處長審核并報委主管領導簽批后退給省工商局,辦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 10個工作日。
(二)糧油價格管理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糧食收購目標指導價格,省級儲備糧油的收購、入帳、移庫、輪換、拋售價格,糧食銷售最高限價(調控目標價),省間政策性糧食調撥價格,軍供糧籌措成本價和供應價格,糧食購銷企業糧食順價銷售作價原則,進出口糧食價格核定,糧食生產成本、收益調查制度的實施等進行管理,并提出方案,報省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三)糧油質量監督管理
1、貫徹執行有關糧油質量、衛生、計量、標準化、動植物檢疫等法規,協同省有關執法部門對各流通環節的糧油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2、積極創造條件,完善省、地、縣糧油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通過計量認證,并爭取省級技術監督部門的授權認可。
3、會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每年組織春、秋兩季糧油普查,進行質量監測,建立質量檔案,并提出合理的推陳儲新意見。
4、指導開展糧油質量監督、檢驗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5、指導開展糧油科學研究工作,推廣應用有關質量管理和糧油檢測的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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