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遞中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可以作為再投郵件:1.給據郵件投遞時無人接收,又無合法代收人或規定不能代收的(如高額匯款通知單);2.平常郵件中的疑難信函等需要當面查證后投交,而一時又無人可查問的;3.收件人已遷移新址需要待查的;4.無信報箱或無法塞入信報箱又沒有恰當的可投放之處不得不帶回的等。 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再投郵件必須粘貼“再投批條(郵1410)”,在批條上批明再投原因,并加蓋投遞員名章和日戳(再投的給據郵件除了粘貼再投批條外,還應當轉登,轉登時在原投遞清單上注明“轉本段某號清單”字樣,并加蓋轉登人名章)。
那么,再投郵件為何要粘貼“再投批條”呢?這是為了表明郵件再投的原因,說明郵局對該郵件已經投遞過,只是因某種原因無法投出而需要改為下班再投。這是為了給用戶一個明確的交代,同時也是為了分清郵局與用戶之間的責任界限,避免用戶有理由申告。由此可見,再投郵件貼用“再投批條”是投遞質量要求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甚至還能起到特定的法律效用,千萬不可忽視。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有的投遞員并沒有按照規定去做,他們甚至認為這是“多此一舉,自找麻煩”,結果不僅使一些“再投批條”束之高閣,還可能因此而引起部分用戶的誤會乃至不滿。所以,投遞員應認真執行“再投批條”的有關規定。同時,作為投遞質量檢查人員,平時也應加強質量檢查,督促投遞員正確使用該批條,發揮其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