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金融反洗錢知識

1.對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的客戶應保存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規定,在開立人民幣個人結算賬戶時,除要求客戶出具本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外,還應留存客戶本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為方便客戶,提高服務質量,郵政儲蓄網點應逐步配備小型復印機。對于沒有配備復印機的網點,要對客戶做好解釋宣傳工作,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以滿足反洗錢的監管要求。
2.客戶身份核對。由于金融機構不是司法機關,而且立法所要求的客戶向金融機構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是由政府部門頒發的,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因此,《反洗錢法》中規定金融機構對客戶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是“核對”義務,而非“核實”。但是,如果在客戶出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存在明顯瑕疵或者與客戶自身情況存在嚴重差異(例如,客戶與身份證件記載的性別、年齡明顯不符,身份證件超出有效期,身份證件明顯屬于偽造、變造等)情況下,金融機構仍然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為客戶提供其他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兩點均屬于金融機構預防洗錢活動的第一道防線的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公民身份信息聯網核查網絡并制定了《銀行業金融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辦法(試行)》。聯網核查現在天津銀行業試點,對于人民幣銀行賬戶業務、人民幣信貸業務等其他銀行業務,如相關個人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為居民身份證,金融機構將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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