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郵政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以下簡稱郵電部)是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郵政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郵電管理局)是地區郵政管理機構,管理該地區的郵政工作。
第三條市、縣郵電局(含郵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以下簡稱郵政企業),經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該地區的郵政工作。郵電支局、郵電所、郵政支局、郵政所是辦理郵政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郵亭、郵政報刊事等是郵政企業的服務點.郵電代辦所視同郵政企業所屬的分支機構。
第四條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的寄遞業務,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
第五條郵政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業務時,應當協商一致,并簽訂代辦合同。
第六條凡使用我國郵政業務的一切單位或者個人統稱郵政用戶(以下簡稱用戶)。
第七條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
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負有保護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郵件安全的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郵政業務進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動。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林察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郵件在運輸、傳遞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檢查、扣留。
第八條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檢查、扣留郵件,凍結匯款、儲蓄存款時,必須依法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的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出具相應的檢查、扣留、凍結通知書,并開列郵件、匯款、儲蓄存款的具體節目,辦理檢查、扣留、凍結手續后,由郵政企業指派專人負責揀出,逐件登記后辦理交接手續;對于不需要繼續檢查、扣留、凍結或者查明與案件無關的郵件、匯款。儲蓄存款,應當及時退還郵政企業。郵件、匯款、儲蓄存款在檢查、扣留、凍結期間造成丟失、損毀的,由相關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負責賠償。
第九條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依法沒收國內郵件、匯款、儲蓄存款時,必須出具法律文書,向相關縣
或者縣級以k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辦理手續、沒收進出D國際郵遞物品應當由海關作出決定,并辦理手
續。
第十條有關單位依照法律規定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查閱郵政業務檔案時,必須憑相關郵政企業所
在地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出具的書面證明,并開列郵件具體節目,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的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妨害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
(一)損壞郵政設施;
(二)在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門前或者出入通道設攤、堆物;妨害用戶用郵或者影響運郵車輛通行;
(三)在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無理取鬧或者擾亂正常秩序;
(四)阻障郵政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尋釁滋事;
(五)攔截郵政運輸工具、非法阻礙郵件運遞或者強行登乘郵政運輸工具;
(六)非法檢查或者截留郵件;
(七)其他妨害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或者郵政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行為。
第二章 郵政企業的設置和郵政設施
第十二條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的設置標準,由郵電部規定;郵政企業的設置或者撤銷,由郵電部批
準;分支機構的設置或者撤銷,由郵電管理局批準,報郵電部備案。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的設置和郵政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住宅區或者舊城區成片改造,應當同時規劃和設置與之配套
的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和郵政設施。
第十五條郵政企業依法設置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信箱或者流動服務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
當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是居民樓房的配套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將其納人民用住宅建筑設計標
準。居民樓房每一單元的地面層應當安裝與住戶房號相適應的信報箱或者在樓房集中處設置信報箱間
(群),供住戶接收郵件使用.信報箱由居民樓房的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維修、更換,也可以委托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維修、更換,所需工料費由委托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飯店,應當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郵政企業應當提供郵政業務服務。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因建設需要,征用、拆遷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或者郵政設施時,應當與當地郵政
企業協商,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應當將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郵政設施遷至適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費用由征用、拆遷單位承擔。
第三章 郵政業務的種類
第十九條郵政企業經營國內、國際郵件的寄遞業務和郵件的特快專遞業務。國內郵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互寄的郵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郵件稱港澳臺地區郵件;國際郵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地區之間互寄的郵件和其他國家、地區通過中國境內經轉的郵件。
第二十條國內報刊發行業務是指報刊社委托郵政企業發行報紙、雜志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報刊社委托郵政企業發行報刊時,應當根據報刊發行的范圍向指定的郵政企業或者郵政報刊發行局,出具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出版和領有報紙、期刊登記證的證明。郵政企業有接辦發行能力的,應當與報刊社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報刊發行合同。
第二十二條郵政儲蓄、郵政匯兌業務是郵政企業為國家積聚資金、溝通經濟往來所經辦的金融業務,由郵電部統一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金融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各相關銀行應當為郵政企業辦理的儲蓄、匯兌業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各項郵政業務的具體種類和郵件分類,由郵電部規定。
第四章 郵政業務資費和郵資憑證
第二十四條郵政業務的基本資費是指郵政專營的國內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資費;非基本資費是指基本資費以外的郵政業務資費。郵政業務的基本資費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非基本資費由郵電部規定。
第二十五條制定和調整郵政業務資費的依據是;
(一)以保證郵政通信企業的成本費用和自我發展能力為原則,適應社會需要;
(二)國內郵政業務資費,依據支出費用的變動相應調整;
(三)國際郵政業務資費,依據“萬國郵政聯盟”的規定和國際、國內成本費用以及人民幣匯率比價的變化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郵資憑證是郵電部發行的,作為郵件納費標志的有價證券,包括郵票,印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筒上的郵票圖案,郵資機打印的郵資何志。
第二十七條“萬國郵政聯盟”發行的國際回信券,可以根據國際統一規定,兌換成等于特定重量級
別的特定類別資費的郵票,但是不得兌換現金。
第二十八條因工作需要,仿印郵票圖案的,必須按照仿印郵票圖案的有關規定,報經郵電部郵票主
管部門或者有關郵電管理局審核、批準。印刷單位不得承印未經批準的訪印郵票圖案和與郵票相似的印件。
第二十九條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當地郵電管理局監制。
第三十條印制明信片必須符合郵電部規定的規格標準。縣以上郵政企業,經郵電管理局批準,可以印制、發行帶有“中國人民郵政”字樣的明信片;其他單位印制明信片,由當地郵電管理局監制,但不得帶有“中國人民郵政”字樣。
第五章 郵件的責遞和損失賠償
第三十一條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常信函,免費寄遞,其他軍人不得免費寄遞信函.義務兵寄送平
常信函的監督管理辦法由郵電部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用戶交寄郵件應當符合郵電部規定的準寄內容、封裝規格、書寫格式,井正確書寫郵政
編碼,其中,用戶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郵件封面和郵政業務單式上不得印(寫)有或者粘貼與郵件無關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郵資憑證正面不得涂抹、覆蓋其他物品;不得使用偽造、仿印、剪割拼補、加工去污的郵資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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