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殷墟直至西周時期,墓葬中的陶器組合較為固定;早中商時期,陶器組合均未有較為固定的形式。
第二,殷墟時期,墓葬陶器組合多為酒器和炊食器的配套,雖然食器鼎、簋有所增加,但酒器仍是組合的核心,這一時期仍是“重酒的組合”而非“重食的組合”;而早中商和西周時期,陶器組合多為炊食器而少酒器。
第三,殷墟時期,觚、爵配套已成定制,且這兩類器物多出現在墓葬中,遺跡中少見;早中商時期,觚、爵同時出現的次數極少,而且觚和爵都是在遺跡中發現,墓葬中不見。
第四,殷墟時期,觚、爵等器并非實用器,是專為墓葬中死者而作的明器;早中商時期,這些器物都是實用器。
第五,殷墟時期,大墓中除隨葬有成套的青銅禮器外,一般也有陶器共出,且陶器多為一套觚、爵;早中商和西周時期,隨葬銅器的墓葬不隨葬或較少隨葬陶器。
第六,殷墟時期,墓葬中陶器的種類較豐富,有觚、爵、豆、盤、簋、鬲、斝、罐、觶、盆、卣、尊、鼎、罍、瓿、、甑、壺、盂、瓶等幾十種;而早中商和西周時期,墓葬中陶器的數量較少,種類較殷墟時期也顯得單一。
以上分析表明,早中商、殷墟、西周時期,其墓葬陶器組合有著相似性和差異性。差異性說明三者不屬于同一時期,而相似性說明它們之間年代較為接近,殷墟墓葬陶器是在吸收二里崗期陶器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同時,對西周初年的陶器有著深遠的影響,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
殷墟墓葬陶器組合的時代特征、家族特征和其他的社會問題也是重要內容之一。時代特征主要表現在:
1、第一期和第二期墓葬數量少,隨葬陶器數量也少,器物種類單一,組合形式單一。到了第三、四期,墓葬數量增多,隨葬陶器的數量隨之增加,器物種類增多,組合形式多樣,新器皿更多出現;
2、實用器普遍存在于殷墟文化第一、二期,到了第三、四期,特別是第四期,實用器減少,明器則大量增加。另外,第四期時,出現大量的仿銅陶禮器,這些也是象征性的明器;
3、在殷墟文化第三、四期,出現了某些新器皿,如盤、壺、盂、瓿等。盤始見于第二期,至第三、四期有所增加。罍、瓿亦多見于第三期,到第四期則大量增多。第三期中罕見的卣、鼎、斝、、甑、盂等器,在第四期時開始出現;
4、第一期和第二期,墓葬中隨葬的陶器大多是一類器物一件,但到殷墟文化第四期時,除觚、爵是各一件為一套外,其他陶器有隨葬多件的現象,像罍、瓿、壺、罐等多兩件以上,有些則多達十幾件。觚、爵等一些酒器大多為象征性的明器而非實用器,而在早中商時期,這些器物多為日常實用器;家族特征表現在:殷墟時期的墓葬是以族埋葬的,即所謂的家族墓地。不同的家族墓地,隨葬品組合不同,即便是同一家族墓地,也會表現出家族間在政治地位、財富多寡等方面的差異。殷墟西區是一塊較大的家族墓地,這個墓地分為十個墓區,各區之間墓葬陶器組合有所區別。反映了不同族之間生活習俗和埋葬習俗的差異。
另外,殷人飲酒風習、晚商時期的階級關系等在墓葬方面表現得亦為明顯。飲酒風習在古文獻、甲骨文有記載,在考古發掘的墓葬隨葬品組合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