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檔案綜合管理已達標單位的復查辦法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檔案法》和我省頒發的其它檔案法規,鞏固十年來我省檔案目標管理達標升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進一步推進檔案業務工作的發展,使之在我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檔案綜合管理已達標單位的復查,是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檔案工作的法規、標準及檔案工作的現狀,制定出對檔案綜合管理已達標單位的復查辦法,并按規定的辦法、程序進行的一項檔案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檔案綜合管理已達標的檔案館和機關、企業、科技事業單位的檔案室。
第四條 復查對象是已升級達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單位,個別已基本完成達標工作的地區可將復查對象范圍適當增大。
第五條 企業復查以1988—1991年間達標的單位為重點對象,對1992—1996年間按我省標準達標的單位,經復查合格后按省特級套改為國家二級,省一級和省二級套改為省(部)級的方式予以確認并發證。
第六條 復查工作由省檔案局委托各市檔案局組織進行,也可由市檔案局委托達標單位所在縣(含縣級市)檔案局進行,省檔案局對在各市范圍內的國家一級、國家二級和省特級單位的復查保留抽查權,各市檔案局可保留對省一級、省二級、省級先進單位復查的抽查權。參加復查人員應是已獲聘任的相應級別的評審員。
第七條 復查時按現行達標考核標準進行,重點檢查有無下列滑坡
現象:
1.檔案綜合管理名存實亡;
2.檔案工作無規劃、計劃和總結;
3.檔案人員減、缺嚴重,不能保證正常開展檔案工作的需要;
4.庫房設施殘舊不足,檔案工作現代化沒有和本單位的現代化建設同步發展;
5.文件收集、歸檔渠道不暢,重要文件未能按時歸檔;
6.檔案案卷、檢索目錄等基礎業務質量下降;
7.出現積存文件,已過歸檔時間卻沒有立卷歸檔;
8.沒有續編大事記、組織機構沿革、基礎數據匯編等材料,達標后沒有增加三種發上編研材料。
第八條 如復查對象的檔案工作沒有出現滑坡現象,則可套改發證或予以確認。有上述滑坡現象之一者,限期整改(期限可視整改內容定為1—6個月),到期完成整改工作,可予以確認;如到期仍無改進,取消原有等級并摘牌收證,情節特別嚴重者,按照《檔案法》有關條款依法處理。
第九條 復查工作是一項行政管理與業務指導相結合的行為,要有一定的執行程序。負責復查的檔案局應提前15天將《檔案綜合管理達標復查通知書》(見附件1)寄達復查對象,復查進行后,應及時寄發《檔案綜合管理達標復查結果通知書》(見附件2)。各市檔案局每半年將本地區復查情況匯總上報省檔案局監督指導處。
第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檔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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