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媒體關注:政府信息公開 人民知情權有保障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92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新華社24日受權發布這個條例。制定這一條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這一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現代社會,政府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公共資源向公眾開放,并通過立法來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原則和重點內容,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條例》的頒布無疑是一個巨大進步,但是如何更好的實施或許更為重要,下面我們看看各家媒體的觀點。
【媒體視點】:
《北京青年報》今日刊文《政府信息公開需要解決好兩個矛盾》說,《條例》從研究起草到獲國務院通過,經歷了長達6年多的立法過程。從現在公布的內容看,在現有條件下,為使《條例》得到很好的實施,需要注意解決好兩個矛盾。
一個是公開與保密的矛盾。既然政府信息公開的標準和權力主要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那么,如何才能防止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一些原本并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也不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此外,《保密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條例》是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前者的法律效力等級高于后者,這也就意味著,從邏輯上講,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只能讓步于“保密”的要求。因此,如何協調和平衡《條例》與《保密法》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沖突,將是今后必須直面和努力解決的問題。
另一個是“排除”與“列舉”的矛盾!稐l例》確立了“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公開)就是“排除法”;同時又采取“列舉法”,詳細規定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事項(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稱這是為了“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主動性、時效性和針對性,防止行政機關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應該說,“列舉法”的初衷是不錯的,但是必須看到,在許多情況下,“列舉法”卻可能助長行政機關的惰性———對于一些在《條例》中沒有列舉,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公開、也可以不主動公開的信息,由于對這種不公開不承擔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很可能自覺不自覺地選擇不主動公開,而非得等到公民提出申請之后,他們才按部就班地予以被動公開。
文章還介紹了國外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一般都采取“排除法”,只規定哪些東西不公開,除此之外都必須公開,否則行政機關就要承擔責任。
《新華每日電訊》 認為這一條例“用法規保障人民知情權”,同時政府信息公開也“便于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 。報道援引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的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府的權力運行過程公開透明會大大地降低腐敗發生的幾率! 張穹指出,政府信息公開便于從制度上、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公布并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法治政府、陽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舉措。
張穹還表示,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向我國政府申請獲取其他政府信息的,應該根據國際法規定的原則,按照對等的原則處理。
《現代快報》 認為“百姓能打知情權官司是一大進步”。文章稱,從“非典”病毒肆意蔓延時主管官員還對著電視鏡頭說“沒有疫情”,到今天人們可以用訴訟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知情權,短短幾年的時間,中國已經實現了一個巨大的歷史性進步。數千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時代過去了,官員們說什么是“秘密”什么就是“秘密”的時代也過去了,若干年后再回首,人們會看到,今天正是中國歷史的又一個新起點。
《法制晚報》 從民眾普遍關注的拆遷方面予以解讀:“拆遷補償信息重點公開”。文章稱,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鄉(鎮)人民政府要重點公開8類信息: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