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出臺《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背景和意義?

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產生于計劃經濟時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可以說,基本上適應了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乃至法制建設的需求,在特定歷史階段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糾紛大量增加,社會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導致司法實踐中高科技和各種專門性問題大量出現,訴訟中需要鑒定的事項越來越多;廣大人民群眾不斷增強的權利和法律意識也要求社會提供支持其權利訴求所必需的客觀、中立的鑒定服務。而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屬于典型的部門設立、分散管理模式,造成的弊端突出表現為:司法鑒定從業人員和機構沒有統一的執業準入條件,鑒定人的業務素質、職業道德水準參差不齊;由于沒有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健全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鑒定機構多系統重復設置,司法鑒定的程序和技術標準的確定、完善工作長期缺乏統籌設計和規劃,司法鑒定行業處于無序或失序發展的狀態下。一方面,現階段有限的司法鑒定資源不能充分利用,違背了 “資源優化配置,有償共享”的市場經濟規律;另一方面,也為案件的多頭鑒定、重復鑒定、違規鑒定提供了滋生蔓延的溫床,妨礙了司法活動的順利開展。
社會和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自2000年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來每年的全國人大會議期間,要求對司法鑒定立法,加強對司法鑒定行業的規范和管理的議案都有一定數量。
剛剛審議通過的《決定》,作為規范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于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提高司法鑒定的社會公信力,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都具有重要意義。我相信,通過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通過相關部門的通力合作,司法鑒定這一特殊行業必將步入在規范中發展的良性軌道,必將為社會提供高質量、可信賴的鑒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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