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顧名思義就是鑒別、確定。在社會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鑒定的事項很多,范圍很廣,涉及社會的各行各業,如古玩字畫真偽的鑒定、商品質量鑒定等。根據《決定》的規定,所謂“司法鑒定”,區別于一般的鑒定,強調是在訴訟過程中,為訴訟活動提供鑒定服務;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性知識對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負責任的鑒定意見。司法鑒定不僅僅是科學活動,還因其服務于訴訟活動而有超出一般技術活動的法律要求。
首先,司法鑒定的各個環節,包括委托、申請、檢驗鑒別、出具鑒定意見,以及出庭質證等都必須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和管理規范;其次,司法鑒定的實施主體是“法定鑒定部門”、“法定鑒定人”,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詢問和作證的法律義務。鑒定結論(意見)在訴訟活動作為司法證明手段,是法定證據的一種,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內涵,對其他證據可以起到補充和強化的作用,因而在訴訟活動中備受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重視。如,公民甲將公民乙打傷,公安機關為確定案件性質而需要對乙身體受到傷害情況進行司法鑒定,如為輕傷以上,甲就構成犯罪,需要偵查、移送起訴,這是法醫臨床鑒定。如在案件審理中,甲的家人稱其有精神病,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就要由法院決定是否委托鑒定機構對其有無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狀態下作案作出鑒定,這是法醫精神病鑒定。
公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諸如錢幣真偽由銀行作出的鑒定,因其并未進入訴訟領域,就不是司法鑒定。另外,仲裁、人民調解、公證工作中需要就科技、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別、判斷的,如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鑒定人出具鑒定意見,也應當適用司法鑒定的技術要求和管理規范,對這些鑒定應當參照《決定》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