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單方面轉并旅游團隊的,最高罰款兩萬元……記者昨日(1日)從省旅游局獲悉,通過前期的廣泛征求意見,《四川省旅游局關于規范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通知》昨日下發到各市州,四川省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及其實施辦法同時正式發布,并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強迫游客購物旅行社、導游均受罰
根據《四川省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以下簡稱“實施標準”),旅行社、導游、領隊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同時,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強迫游客購物旅行社、導游均受罰
根據《四川省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以下簡稱“實施標準”),旅行社、導游、領隊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同時,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