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職責、義務以及權利
】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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