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防火材料產品進行進場檢驗的看法

2005年6月10日中午在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華南賓館發生了一場特大火災,共造成31人死亡,3人重傷,這是我國繼2004年12月21日湖南常德大火以來又一重大火災。這次火災的著火賓館僅4層,而且是一場出現在中午的火情,為何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事后經過分析可知,導致此次特大火災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此賓館在裝修中大量使用易燃材料。木板天花板、塑料墻板,還有床墊,這些都是易燃材料,燃燒起來煙非常大,因此,火災發生半小時后,濃煙在蔓延了整個樓層之后,又吞噬了三樓和四樓。當消防隊員沖到賓館里面的時候,除了濃煙,什么也看不清。事后發現,分別有人在被窩里和在衛生間中被濃煙活活熏死,冒著生命危險救人的也有20多名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先后被濃煙嗆昏,有4名消防隊員被送往醫院治療。濃烈的毒煙,是造成31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31人死亡的教訓是沉痛的,而由此引發出來的問題也值得我們深思。事實上,目前我國的防火建筑材料產品市場的秩序并不是很穩定,而且現行的質量監控方式也有不足,還需要通過其他一些手段來彌補這個不足之處。
1、防火建筑材料市場狀況不容樂觀
防火建筑材料包含部分消防產品和消防相關產品,是除消防車和其他滅火報警系統外的一大類,在建筑中使用廣泛,型式多樣。防火建筑材料屬于公共安全類產品,產品質量與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假冒偽劣消防產品一旦投入使用,將對社會公共安全環境構成長期危害。
據國家防火建筑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介紹,2004年下半年和2005年第一季度,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對江蘇省50余個建設工程進行了89批次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率僅為59.58%。而在安徽省公安消防總隊、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開展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抽查到11批次的不合格防火門,國家防火建筑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立即采取相應的緊急措施,暫停了四家企業的型式認可證書。
這些情況,表明消防產品市場秩序并不穩定,而汕頭大火中暴露出來的大量易燃材料在建筑中的使用表明了消防相關產品市場上存在的問題,所以,我國防火建筑材料市場并不樂觀。
2005年7月1日,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三部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集中開展消防產品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之后于8月3日三部局又聯合召開會議,決定從會議之日起到2005年12月份,在全國范圍內集中開展一次消防產品專項整治行動。
類似于此的大規模的專項整治行動并不是很多,各種形式工商抽檢、技監抽檢在各地也都有開展,但是這類行動始終也只能維持一部分商品,一定時間內地市場的凈化,要真正做到規范化的消防產品市場,必須尋求其他更加有效的方式來加以配合。
2、現行國家對防火建筑材料產品質量的控制辦法
目前我國對防火建筑材料產品質量控制的辦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型式認可、強制檢驗,這種方式是從生產領域對產品進行質量控制;二是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這種方式是從流通領域對產品進行質量監督。
2.1強制性產品認證、型式認可、強制檢驗
2003年5月15日,公安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號),其中指出,"目前,我國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和型式認可制度,尚未納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產品,暫時采用強制檢驗制度,消防相關產品進入市場時,其防火性能須經國家指定檢測機構檢驗合格[1]。" 根據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的文件《3C認證和型式認可消防產品目錄》可知,目前強制性認證(3C認證)的消防產品有:火災報警產品、消防水帶產品、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產品等,型式認可的消防產品有:滅火劑、防火門(各級鋼質木質防火門)、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接口、消防槍炮、建筑防火構配件(消防應急燈具)、火災報警設備、防火阻燃材料(鋼結構防火涂料、飾面型防火涂料、電纜防火涂料、無機防火堵料、有機防火堵料、阻火包)等[2]。而強制性產品認證和型式認可消防產品以外的其他所有消防產品及消防相關產品均實行強制檢驗制度,應持有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型式檢驗報告。因此防火門、防火阻燃材料這些防火建筑材料必須經過型式認可,而其他防火裝飾裝修材料、鋪地材料等則必須經過強制性檢驗方可進入市場。
型式檢驗是指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已經批量生產,具有一定的母本量,由各地公安局消防管理部門(省級技防管理部門或省委托地、市技防辦)進入生產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抽樣、封樣并填寫一式三份的抽樣單,企業持產品抽樣單、封樣后的產品經公安部和國家質監局認可檢驗機構按標準進行全項檢驗,并出具型式檢驗報告。產品的型式檢驗由于采用的是抽樣檢驗,并且是產品要求的全項性能檢驗,能代表抽樣批次的產品質量狀況,該檢驗報告可作為企業辦理生產登記證明產品質量的依據和企業在銷售產品時的質量依據。
2.2監督抽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修正案)》,"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3]。"監督抽查是一種有效的質量監督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力地打擊假冒偽劣防火建筑材料產品,穩定產品市場秩序,查處不法廠商,提高產品質量。
以上是我國目前對防火建筑材料產品質量控制的兩種方式,從這兩種方式中我們不難發現,產品出廠的幾類檢驗和監督抽查,對質量的控制主要是針對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而沒有針對使用領域在使用前對產品質量控制的規定。要從根本上杜絕不合格防火建筑材料產品在建筑中的使用,目前這兩種手段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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