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藥制劑可在醫療機構間調劑使用

從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獲悉,為推進蒙藥制劑的流通和使用,根據自治區衛生廳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蒙藥制劑調劑使用暫行辦法》,蒙醫醫院蒙藥制劑可以在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內蒙古衛生廳副廳長烏蘭說,蒙藥制劑是體現蒙醫臨床療效的重要方面,由于多年來投入不足,各級蒙醫醫院的蒙藥制劑室基礎設施破舊、設備落后、制藥工藝和制作手段難以符合制劑室規范化、標準化要求,大多數蒙藥制劑室未達到國家GDP標準要求,致使一些基層蒙醫醫院蒙藥制劑生產、使用困難,嚴重影響蒙醫療效,難以滿足患者對蒙藥制劑的需求。
根據《辦法》要求,醫療機構蒙藥制劑調劑使用的調出方必須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具備開展制劑全項檢驗所必需的藥學技術人員、設施、檢驗儀器等;調入方必須是從事蒙醫診療活動且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暫不含診所)。
調劑使用的蒙藥制劑必須安全、有效、質量可控,并取得制劑批準文號;調入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內,憑蒙醫執業醫師、蒙醫執業助理醫師或經注冊的鄉村醫生的處方使用,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所載明的診療范圍一致。申請醫療機構蒙藥制劑調劑使用,應當由調入方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盟市衛生局提出申請,填寫《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請表》,說明調劑使用的理由、期限、數量和范圍等。
烏蘭說,《辦法》的實施加強了醫療機構蒙藥制劑調劑使用管理,規范蒙藥制劑調劑使用的申報與審批,為蒙醫臨床水平的提高發揮了重要作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