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人民網杭州2月4日電 (記者顧春)備受矚目的股市非法交易案件“杭蕭鋼構案”今天上午在浙江麗水一審宣判。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羅高峰(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犯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陳玉興(原系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辦主任,2006年12月辭職)、王向東(與陳玉興合作炒股關系)犯內幕交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4037萬元;陳玉興、王向東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37萬元予以追繳,由麗水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月底至2月,時任杭蕭鋼構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的羅高峰在工作中,獲悉公司與中基正在洽談“安哥拉項目”的有關信息,他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向原杭蕭鋼構證券辦主任陳玉興透露了相關信息。陳玉興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東分多次買入杭蕭鋼構股票共計6961896股,并在3月15日全部賣出,非法獲利4037萬余元。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高峰身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故意泄露內幕信息給知情人員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被告人陳玉興、王向東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 滬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與分析 停牌制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之一,涉及許多的信息披露事項及規則,同時也是內地在信息披露方面暴露問題較多和較廣泛的一個方面。2007年內地證券市場發生的杭蕭鋼構(600477)虛假陳述事件令人觸目驚心,該事件及其它類似事件讓人們越來越強烈關注內地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其中的停牌制度。如何借鑒香港交易所的停牌制度對內地現有制度加以改進是該報告的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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