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人民網北京1月22日電(記者劉曉鵬)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等四個單位聯合發出《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就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以及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公司協助執法的有關程序進行了規范。 這一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文件,限定了不得凍結、扣劃的證券和資金范圍。對于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的集中交收賬戶內的證券和資金、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互保金、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和網下申購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立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一律不得凍結和扣劃。對于客戶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公司的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以及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也不得凍結和扣劃;對于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交收擔保物,則規定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不得凍結、扣劃。 按照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時,必須出具相關證件和有效法律文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公司對于執法人員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的協助要求,則必須依法予以協助。如果不同的執法機關同一交易日分別對同一筆證券辦理凍結、扣劃手續,設定證券公司協助辦理的為在先凍結、扣劃。 該文件首次明確,輪候凍結一體適用于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只要一個執法機關凍結在先,其他執法機關的凍結措施只能做輪候處理,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凍結自動生效。凍結措施并不因為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而在效力上有先后之分。 對證券的凍結期限統一規定為兩年,對資金的期限規定為六個月。同時規定,在續封時仍然是兩年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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